教育与执业背景
黄光杰律师毕业于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拥有法学学士本科学历。自2020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45xxxxxxxx232282,任职于广西齐川律师事务所,是一名专职律师。其服务地区主要为广西、百色,律所联系地址位于广西百色市右江区那毕大道环球大夏右塔13层。在执业过程中,他秉持“认真负责、细心高效”的服务宗旨,擅长企业法务处理、民商经济纠纷解决、刑事辩护等诉讼业务,至今已处理超过千件案件,致力于为当事人提供优质、专业的法律服务,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背景详情
柯XX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牵涉刑事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柯XX为非法获利,早在2019年底就在网上与他人达成买卖苏铁的意向。他明知苏铁系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仍多次向对方收购国家一级保护植物德保苏铁,之后进行培育并出售。这一行为导致其被公诉机关提起公诉,同时面临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生态环境赔偿诉求。在2020年至2021年期间,柯XX先后4次以60100元/株的价格,向他人购买德保苏铁335公斤约200株,并放置在其经营的园艺店内培育。不过在培育过程中,有6株被丢弃、4株死亡,其余部分除109株未出售外,至少91株以120180元/株的价格售出,非法获利达10920元。
律师介入辩护
2021年10月17日,柯XX在其经营的店铺内主动配合公安民警接受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案件审理期间,黄光杰律师作为柯XX的辩护人介入此案件。黄律师全面查阅案卷材料、会见被告人,仔仔细细地梳理案件细节与量刑情节。在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柯XX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其承担恢复生态环境成本16786元。而辩护人黄光杰律师提出柯XX犯罪情节显著轻微、无主观故意、事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且认罪认罚,还建议认定其构成自首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案件最终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柯XX的行为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柯XX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但综合其犯罪情节,未采纳认定自首及适用缓刑的建议。最终的判决结果为被告人柯XX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已缴纳);被告人柯XX退至法院的恢复生态环境成本16786元,上缴国库由凌云县人民政府统筹用于林业资源管理;继续追缴被告人柯XX违法所得10920元,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律师价值体现
在这起案件中,黄光杰律师展现出了专业且负责的执业素养。他精准地梳理案件核心情节,提炼出柯XX主动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情节,为被告人争取从宽处罚奠定了坚实基础,有效降低了量刑幅度。针对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他制定了具有针对性的辩护策略,在庭审中清晰、准确地阐述辩护观点,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诉求进行合理抗辩,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他还积极引导被告人主动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缴纳罚金及生态环境恢复成本,让被告人展现出悔罪态度,为被告人争取从轻处罚创造了有利条件,推动案件依法公正审理。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方面,他协助被告人明确赔偿责任与范围,促成相关款项及时缴纳,既维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又减轻了被告人的诉讼负担,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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