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转型学法
王铖出生于1972年12月5日,有着丰富的职场经历。1980年入学,1989年就读职业高中,1992年毕业后正式开启职场历程。1993年,他自主创办机电贸易公司,稳健经营了15年。2008年,王铖入职辽化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然而,2012年他决心突破自我,重新出发,开始潜心钻研学习法律,从事法律相关工作。2017年,他开始备战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在2019年顺利通过,这为他正式开启执业律师生涯奠定了基础。他秉持着“守护公平正义”的初心,投身到法律服务的事业中。
执业崭露头角
2021年,王铖正式成为执业律师。执业之初,他便展现出了扎实的专业功底。他成功承办了某疑难刑事案件,通过深入调查和专业分析,推动该案件发回重审。在2022年,该案最终获公诉机关撤回起诉。同年,他还办结了多起刑事案件和遗产继承案件,这些案件因成效突出,赢得了当事人的高度认可,当事人还向他赠送了锦旗。此外,他还成功办理了一件不起诉案件,进一步证明了他在刑事辩护领域的能力。
聚焦民事案件
2023年,王铖将工作重心聚焦到民事案件的办理上。他凭借严谨负责的执业态度,在民事案件中也取得了良好的成果。他处理的民事案件同样得到了当事人的认可,再次获当事人赠旗致谢。这表明他不仅在刑事案件方面有着出色的表现,在民事案件领域也有着深厚的专业素养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履职成果显著
2024年,王铖的履职成效显著。他成功为三位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决定,两次获赠锦旗。这一年,他还成为了党员积极分子,系统地研习党的理论知识,深化了对“为人民服务”宗旨的职业认知。这使得他在执业过程中,更加注重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践行着一名律师的社会责任。
专业持续精进
2025年,王铖持续精进自己的专业能力。他不仅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决定书,还妥善处置了一起疑难交通事故案件,并因此获赠锦旗。同年,他光荣地成为了预备党员,这意味着他将以更高的标准来践行执业律师的责任与使命。他始终坚守在法律一线,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典型案例剖析
以“精析司法解释溯及力,智护矿工合法权益”这一案例为例。2003年5月至2008年5月,毕X任辽阳市某铁矿矿长、安全员,负责铁矿井下爆破、开采、工人管理等工作。2006年4月,该铁矿法定代表人高X未经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安排毕X与其他员工在矿区斜井内打川儿,用于储存生产作业当日爆破剩余的炸药和雷管。毕X按照安排,将每次买回来的炸药和雷管让工人运到井下两个川内储存,未按规定将未使用完的炸药和雷管清退交某爆破服务队爆破物品仓库。2008年该铁矿停产,对企业不再使用的存放于井内的爆炸物品,未登记造册,也未报所在公安机关组织销毁。2023年10月3日,某公司在矿区作业时发现雷管367枚,毕X因非法储运爆炸物品的行为被刑事拘留。
王铖律师受理该案后,深入了解发现该案存在不起诉情节。一方面,毕X的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依据毕X本人及相关嫌疑人的口供笔录,毕X于2008年5月22日离开辽阳市某铁矿,此后再未参与该铁矿的违法犯罪活动,且本人亦无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至2023年5月22日,时间已过去15年。所以,公安机关于2023年10月3日发现该案时,毕X曾经参与过的违法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应当对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另一方面,毕X的非法储运行为发生在2006年4月至2008年5月,按照行为时司法解释,法释【2001】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储运”,是指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而为其存放的行为。即只有明知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爆炸物而为其存放的,才是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储运行为,可能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毕X实施储存爆炸物行为时,系因从事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当时的司法解释不构成犯罪。最终,毕X被认定无犯罪事实,决定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一案例充分体现了王铖律师在法律适用和案件分析方面的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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