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基本信息
李玲律师现就职于北京盈科(泰州)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321xxxxxxxxx9519,服务地区为泰州,联系地址位于江苏泰州市海陵区医药高新区兴业国际26楼。她拥有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自2023年开始执业至今。执业以来,她处理案件超300件,其中处理刑事纠纷案件超150件,处理离婚纠纷案件超100件。其执业理念是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秉承“恪尽职守,臻于至善”。
社会任职与荣誉
李玲律师是凤城女律师公共法律服务团成员、盈科全国婚姻家庭与财富传承委员会委员,还是泰州市电视台《生活有法》栏目特邀律师。同时,她获得了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这一荣誉。
专业擅长领域
李玲律师深耕婚姻家庭、遗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五大核心领域,兼具民商事争议解决与刑事辩护实战能力。在婚姻家庭与遗产纠纷方面,她擅长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复杂遗产传承等问题。例如在赠与合同纠纷案件中,她为当事人追回100万元款项并锁定200万元违约保障。在合同与债权领域,她既善于从源头把控合同风险,也能高效化解履约争议,曾在某合同纠纷案中,推动法院判令被告赔偿110万余元损失。在刑事辩护领域,她坚持精准辩护,成功助力多起案件实现权益最大化。
在李玲律师代理的钱XX民间借贷纠纷案中,案件编号为(2023)浙XXX民初XXX号,审理法院是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XX。原告廖XX住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主张被告返还借款本息及维权费用;我方当事人被告钱XX住江苏省泰兴市,委托李玲、王XX(北京盈科(泰州)律师事务所)为诉讼代理人;其他被告包括顾XX(核心债务人)、江苏XX公司(XX任法定代表人)、长沙市XXX幼儿园(非营利性民办单位)。案件性质为民间借贷纠纷,原告以股权转让为名主张借贷关系,要求钱XX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审理流程方面,2023年7月25日立案(简易程序),7月27日原告申请财产保全(保全金额500万元),8月24日首次开庭;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12月28日二次开庭,2024年1月19日判决。
原告廖XX主张2018年9月与钱XX签订《长沙市XXX幼儿园股权转让协议》,支付XX万元转让款,后因被告未办理股权变更、管理混乱,与顾XX签订退股协议及还款协议,但顾XX未履约,故诉请钱XX对XX万元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同时要求四被告共同承担律师费XX万元及诉讼费用。
李玲律师接受钱XX委托后,制定“三层抗辩”策略。第一层是否定基础合同效力,援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第二十一条(资产不得侵占、私分),《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九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指出XX幼儿园经长沙市望城区民政局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属于非营利性机构,无股权结构,不得通过股权转让获利,案涉协议约定将幼儿园作价XXX万元转让股权,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应认定为无效合同,原告以无效合同主张债权无法律基础。
第二层是厘清法律关系主体,通过微信聊天记录、2023年4月泰州XX宾馆录音证明廖XX自始知晓钱XX系受顾XX指令签订协议,并非实际权利人;款项流向凭证显示钱XX收到XX万元转让款后,当日即按顾XX指定转给周XX、何XX等案外人,未实际占有或使用款项;《代持股份协议》(2021年4月19日顾XX与钱XX签订)明确XX幼儿园系顾XX全额出资,钱XX仅为代持人,所有权利义务归顾XX。原告与顾XX后续签订《股东退股协议书》《分期付款协议书》,直接约定股权退还与还款事宜,印证原告明知实际交易对象为顾XX,钱XX无独立责任。
第三层是反驳债权主张,顾XX委托乐X、何XX等11人向廖XX转账,可查记录达XXX万元(含乐XXXX万元、何XX万元、王XX万元等),远超《股东退股协议书》约定的XX万元股权总价,即使按原告主张的“股权转让实为民间借贷”,实际债务人顾XX已超额返还款项,原告对钱XX的债权主张无事实依据。
在办案过程中,李玲律师团队全面核查2018年至2023年期间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协议文件,分类整理出“合同无效”“主体不适格”“款项已返还”三类核心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其中款项流向凭证与代持协议成为法院采纳辩护意见的关键依据。两次庭审中,针对原告“钱XX应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李玲律师重点强调“合同无效后的责任归属”(应由实际收款人或受益人承担)、“钱XX无过错无获益”(仅代转款项、无实际权利),同时反驳原告混淆法律关系的行为,明确“退股协议仅约束顾XX与原告”。此外,李玲律师还配合法院厘清案件事实,针对原告申请的财产保全,提交钱XX无实际责任的证据,降低保全对钱XX的影响;针对顾XX提出的“款项往来专项审计”,提出“原告无法举证款项性质,审计无必要”的意见,避免案件拖延。
最终法院采纳了李玲律师方的核心辩护意见,确认案涉股权转让协议名为股权、实为民间借贷,但认定借贷双方为廖XX与顾XX,钱XX非债务人;驳回原告要求钱XX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判决顾XX、江苏XXX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借款本金XXX万元及利息,承担保全申请费XX元、担保服务费XXX元,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XXX元,顾XX方承担XXX元。通过法律关系拆解与证据论证,李玲律师成功让法院认定钱XX非责任主体,避免其承担XX万元本金及高额利息的连带还款责任,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受贿上诉案代理
在蔡XX受贿上诉案中,原公诉机关是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是蔡XX。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审理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蔡XX犯受贿罪一案,于2024年3月1日作出(2023)苏1202刑初XXX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蔡XX不服,提出上诉。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4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泰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蔡XX及其辩护人李玲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期间,检察机关于2024年6月4日建议延期审理,同年7月4日建议恢复审理。
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准确定罪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撤销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23)苏1202刑初XXX号刑事判决,发回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李玲律师在该受贿上诉案中,通过有效的辩护工作,成功推动案件发回重审,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进一步查明事实、公正审判的机会。
公益普法活动
李玲律师积极践行公益普法,走进社区、特殊群体组织开展法律讲座,还通过泰州市电视台《生活有法》栏目解读彩礼返还、消费维权等热点问题,让法律贴近群众生活。无论是诉讼代理还是普法服务,李玲律师始终以专业为基、以责任为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