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背景与理念
李宏瑞是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的专职主办律师,执业证号为122xxxxxxxx573192,服务地区为吉林长春,联系地址位于长春市南关区生态大街3777号明宇金融广场A4座。他自执业以来就专注于刑事辩护领域,秉持着“精准辩护、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执业理念,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与丰富的实战经验,在刑事辩护界崭露头角。
业务专长与成果
李宏瑞律师专注刑事业务,执业以来累计办理刑事案件超100起,还曾参与多起省内重大刑事案件的辩护工作,涵盖了贪污贿赂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网络诈骗、危害食品安全等多个类型,尤其擅长故意伤害、经济犯罪、网络犯罪等案件的精准辩护。他办理的案件多数获得二审改判、不起诉、缓刑以及多起从轻、减轻的处罚。在不起诉/撤案类案件中,有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附条件不起诉,娄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于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侦查阶段取保候审后撤案处理;在不予逮捕类案件方面,刘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王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都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等8起案件,他在审查逮捕环节成功争取不予逮捕或取保候审;缓刑类案件里,申某故意伤害案、刘某诈骗案、张某故意伤害案、高某开设赌场案等10起案件,当事人获得了缓刑判决;从轻减轻类案件中,黄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量刑建议四年半,最终判处三年半)、施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量刑建议四年,最终判处一年四个月)、李某出售出入境证件案(刑期减半)、魏某非法采矿案(数额降低后刑期大幅减少),涉案金额400万+的左某诈骗案精准辩护后获罪刑相适应判决;重大突破类案件有刘某仁故意伤害罪二审改判无罪,车某诈骗案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仍成功为其争取缓刑结果。
危害食品安全典型案例一
在一起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案件中,李宏瑞律师展现出了出色的辩护能力。被告人某某因明知所售粉色心形减肥药片含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以260元价格出售30片并获利,经检测,减肥药片含国家明令禁止的西XX成分。案发后,被告人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系初犯、偶犯且无任何前科劣迹,还自愿认罪认罚。李宏瑞律师接受委托后,将核心辩护目标定为“争取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他全面查阅卷宗,梳理出对被告人有利的全部情节。在辩护策略上,从多维度展开:指出犯罪情节轻微,被告人仅实施一单销售行为,销售金额及获利极少,涉案药品未大量流入社会,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强调法定从宽情节,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考量酌定从轻情节,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无违法犯罪前科,主观恶性较小,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主动退缴违法所得、预缴罚金;论证缓刑适用可行性,结合被告人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无再犯罪风险等因素,主张其符合法定缓刑条件。庭审中,他围绕这些要点详细发表辩护意见,与法官充分沟通。最终,法院全面采纳其辩护意见,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同时禁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销售相关活动。
危害食品安全典型案例二
另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中,被告人某某明知“减肥压缩糖果”系三无产品且含毒有害成分,通过微信朋友圈及网络平台销售,共购进6000粒,累计销售2000粒,销售金额31262元,非法获利29162元,经检测产品含国家明令禁止的西XX成分。李宏瑞律师第一时间介入,全面查阅卷宗材料,精准把握核心事实与量刑情节。他梳理出多项对被告人有利的从宽处罚情节,制定了“争取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策略。包括指出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劣迹;积极上交全部非法获利及预缴罚金;所在社区司法机关同意对其进行矫正监管,具备适用缓刑的社区矫正条件。庭审中,他围绕这些要点发表辩护意见,与法官充分沟通。法院最终采纳了他的辩护意见,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已缴纳),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处置扣押在案的涉案产品。李宏瑞律师通过专业、精准的辩护工作,成功实现了适用缓刑的辩护目标,既维护了法律公正,又保障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李宏瑞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卓越的专业能力,通过一个个成功案例,践行着自己的执业理念,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在吉林长春的刑事辩护界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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