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中一方有大病是否能办离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夫妻一方患大病并不直接阻碍离婚,但需结合具体情形处理:
1.离婚的核心条件:离婚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法定标准(《民法典》第1079条)。若双方感情已无修复可能,即使一方患大病,仍可通过协议或诉讼离婚。
2.患病方的扶助义务:离婚时,若患病方因重大疾病导致生活困难(如丧失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给予适当帮助(《民法典》第1090条)。帮助形式包括经济补偿、住房使用权或所有权分配等,具体由双方协议或法院判决。
3.禁止遗弃的底线:若患病方处于治疗关键期,另一方未尽扶养义务且起诉离婚,可能被认定为遗弃行为(《民法典》第1042条),但此情形需结合实际履行情况判断,并非绝对禁止离婚。
综上,一方患大病不剥夺离婚权利,但需兼顾患病方基本生活保障。建议优先协商,协商不成时由法院根据感情状况及扶助需求作出判决。
(注:具体案件需结合医疗情况、财产状况、双方经济能力等细节分析。)
二、夫妻中一方擅自卖共有房应怎样处理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房屋的处理需区分第三人是否构成善意取得,具体如下:
一、核心法律依据
1.处分权限:夫妻共同共有房屋(除非另有约定),处分需双方一致同意(《民法典》第301条);一方擅自处分属无权处分。
2.善意取得规则:第三人满足以下条件可合法取得房屋所有权(《民法典》第311条):
受让时为善意(不知无权处分);
支付合理对价;
已办理不动产登记(过户)。
二、分情况处理
1.第三人构成善意取得
房屋归第三人所有,另一方无权要求返还;
受损方可向擅自处分方主张损害赔偿(包括房屋增值部分损失)。
2.第三人不构成善意取得
若未过户:另一方有权拒绝配合过户,或主张物权未转移;
若已过户但不符合善意条件(如明知共有仍受让、低价购买):可诉请法院撤销登记,追回房屋;
合同效力:无权处分不影响买卖合同效力(《民法典》第597条),但买受人无法取得物权时,可向出卖人追责。
三、救济建议
及时固定证据(如房屋买卖合同、付款凭证、沟通记录);
若第三人非善意,尽快提起物权确认之诉或撤销权诉讼;
若善意取得成立,向配偶主张离婚损害赔偿或共有财产分割时多分份额。
(注:具体需结合登记状态、第三人主观状态等细节判断,建议委托律师介入。)
三、夫妻中一方出轨对方想离婚怎么办
针对夫妻一方出轨、对方想离婚的情况,可按以下法律路径处理:
一、优先协议离婚
若双方能就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达成一致,可签订《离婚协议书》,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冷静期30日)。协议中可明确出轨方的过错责任,对财产分割作出倾斜约定(需双方自愿)。
二、协议不成则诉讼离婚
若出轨方拒绝离婚或对财产/子女抚养有争议,无过错方可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1.离婚理由:依据《民法典》第1079条,“与他人同居”是法定判离情形(需证明持续性、稳定性共同居住);若仅为偶发出轨,需结合其他证据(如多次出轨记录、严重伤害感情的行为)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2.财产分割:法院会按“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原则判决(《民法典》第1087条),无过错方可主张多分财产。
3.损害赔偿:若出轨构成“其他重大过错”(如长期与他人保持不正当关系),可依据《民法典》第1091条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及物质赔偿。
4.证据收集:需合法取证(如聊天记录、照片、视频、证人证言等,注意避免侵犯隐私)。
关键提示
出轨≠同居,需区分证据强度;诉讼中需重点证明感情破裂及对方过错,以争取有利判决。建议委托律师梳理证据、制定诉讼策略。
夫妻中一方有大病是否能办离婚,这一问题解决后,还有一些相关问题值得关注。比如在一方有大病的情况下办理离婚,财产分割时可能会倾向于照顾患病方,保障其后续治疗和生活。另外,关于患病方的扶养费问题,如果另一方有能力,可能需要给予一定经济帮助,以维持患病方的基本生活和医疗支出。婚姻不仅是感情的结合,当一方患病时离婚还涉及诸多权益和责任。如果您对一方患病离婚时财产如何合理分配、经济帮助的具体标准等还有疑问,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人员为你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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