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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发票纠纷,律师精准抗辩助被告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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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2.25 · 1158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张居宽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24人 执业17年
律所:江苏楚珺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08200910345144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咨询电话:13401820122
代表案例:6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张居宽律师,江苏楚珺律师事务所主任,团队负责人,男,汉族,南京大学法学院本科毕业,中共党员,省律协海商委员会委员,市律协金融委委员,淮阴区法学会理事,荣获省、市、区多种荣誉。 张居宽律师团队视野开阔、思维活跃、逻辑严密、作风稳健,擅长民商法(含合同法、公司法、房地产法、婚姻家庭、劳动争议等)、刑事辩护与非诉讼业务。秉承“不战而屈人之兵、先胜后战、一战而定”的办案理念,近年来,该团队辩护成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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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某置业公司与某建设集团、某自然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产生纠纷,置业公司以被告未提供足额发票为由诉至法院。被告方律师针对案件核心争议点,从合同义务、法律关系定性、主体资格等方面精准抗辩,全程参与庭审发表代理意见,最终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在建设工程领域,合同纠纷时有发生。此次某置业公司与某建设集团、某自然人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就引起了广泛关注。原告某置业公司与被告某建设集团于2012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由被告承建金湖名人世家相关人防地下室工程,合同固定总价明确。然而,工程结束后,原告以被告仅开具部分发票、尚欠大额发票未提供为由,将二被告诉至XX县人民法院。

精准定位核心争议

被告方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针对案件核心争议点展开分析。首先从合同义务方面进行抗辩,指出双方合同中并未约定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的义务,这意味着开具发票并非合同约定义务。这一观点为后续的抗辩奠定了基础,从合同层面为被告争取权益。

清晰界定法律关系

律师进一步指出,开具发票属于行政法律关系,并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这一法律关系的准确界定,是本次维权的关键策略之一。通过明确法律关系的性质,将案件从民事纠纷的范畴中剥离出来,为被告的胜诉创造了有利条件。

合理抗辩主体资格

对于自然人被告,律师提出其并非开具增值税发票的适格主体,原告起诉主体错误。这一抗辩从主体资格的角度出发,进一步削弱了原告的诉求。在法律程序中,主体资格的认定至关重要,律师的这一策略有效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

全程参与庭审维权

法院于2016年11月立案,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被告律师全程参与庭审,充分发表了上述代理意见。在庭审过程中,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将各个抗辩要点清晰地呈现给法庭。

最终,法院采纳了被告方律师的抗辩意见,认定原告要求开具发票的主张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此次维权的成功,充分体现了律师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过程中的专业能力和精准策略。张居宽律师自2009年执业以来,凭借深厚的实务积淀和专业的法律技能,在企业合规、建筑工程等领域为众多当事人解决了法律难题,此次案件的胜诉也是其执业能力的又一次有力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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