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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用法律规定,助力政策性房屋执行异议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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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2.25 · 1394人看过
导读:案外人甄某某、郝XX与被执行人潘XX有房屋转让关系,支付大部分房款并入住,因政策未过户。房屋被查封后提出执行异议,杜海亮律师接受委托,梳理证据,庭审援引法条主张案外人权利,法院采纳意见,维护了善意买受人合法权益。

案件背景与难点

案外人甄某某、郝XX与被执行人潘XX就宁波市某区某镇某村一套大龄青年解困房签订转让协议,支付了大部分购房款并装修入住。然而,由于该房屋是政策性房屋,需自结算之日起满5年方可过户,过户时间未到。2020年,潘XX因犯诈骗罪被法院强制执行,案涉房屋被查封。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面临诸多难点,一方面要证明自己在房屋查封前已签订合法有效合同、合法占有房屋;另一方面要说明未办理过户是因政策限制,非自身过错。

证据梳理与收集

杜海亮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证据链。他收集了转让协议,该协议明确了双方的房屋转让关系及价格等重要信息;银行转账凭证、微信转账记录和收条,这些证据可以证明案外人已经按约支付了大部分房款;物业费缴纳证明则佐证了案外人对房屋的合法占有。通过这些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为后续的庭审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庭审策略与法条适用

在庭审中,杜海亮律师重点援引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他主张案外人已按约支付大部分房款且主动将剩余5万元尾款交付法院执行专户,未办理过户是因政策限制,并非案外人自身过错。这一策略精准地抓住了案件的关键要点,将法律规定与案件事实紧密结合。

法院裁决与案件意义

法院最终采纳了杜海亮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案外人权利足以排除执行,支持了案外人的异议请求。本案是金钱债权执行中为数不多执行异议成功的案例,为同类政策性住房的执行异议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它明确了善意买受人购买政策性限制过户房屋,在满足查封前签约、合法占有、支付价款且非因自身原因未过户的条件下,其权利可排除强制执行,有效维护了善意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杜海亮律师在本案中,通过全面梳理证据、精准适用法律,成功为案外人维护了合法权益,展现了其在专业领域的深厚功底和出色的执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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