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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助力原告,从无效合同中追回59万余元项目筹备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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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2.25 · 1810人看过
导读:2023年3月,原告甲公司与被告公司签订合作框架协议,后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履行筹备工作,投入59万余元。因甲公司未成项目实施主体,被告以协议无约束力等为由拒付款。蒋顺花律师围绕争议焦点推进代理,法院最终采纳其意见,判被告支付筹备费及资金占用费。

在商业合作中,合同纠纷时有发生。本案中,原告甲公司与被告公司的合作就陷入了纠纷,蒋顺花律师凭借专业能力和策略助力原告维护合法权益。

明确合同性质,预判无效补偿

2023年3月21日,原告甲公司与被告公司签订《安龙县养生谷已建项目前期运营筹备合作框架协议》。蒋顺花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全面核查《合作框架协议》等关键证据。通过分析协议内容,发现虽名为“框架协议”,但有实质性权利义务约定,且原告已实际履行筹备工作并完成项目移交,该协议具有强制约束力。同时,鉴于被告公司陈述案涉项目系国有资金投资项目,蒋顺花律师预判协议可能因未履行招投标程序被认定无效,提前规划“合同无效仍需折价补偿”的代理思路。

强化投入证据,反驳被告抗辩

被告提出“原告未实际投资”“审计报告系单方委托、不具合法性”的抗辩。蒋顺花律师重点举证,《授权委托书》证明原告乙公司受委托开展筹备工作,具备实际履约主体的合法性;费用发票、付款凭证、工程签证单及现场图片等形成完整资金投入证据链;黔西南盘算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机构及审计人员具备相应资质,审计依据材料真实完整,可作为费用认定依据。

应对鉴定程序,锁定举证后果

案件审理中,被告对原告单方审计报告不予认可并申请司法鉴定,但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缴纳鉴定费,导致司法鉴定程序终结。蒋顺花律师依据相关规定,提出被告未预交鉴定费应视为放弃申请,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巩固了原告审计报告作为费用认定依据的合法性。

庭审精准辩论,维护原告权益

庭审中,蒋顺花律师围绕争议焦点充分发表代理意见。指出案涉框架协议虽因未履行招投标程序被认定无效,但原告已实际投入资金并完成项目移交,被告作为受益方,应承担折价补偿责任;原告提交的证据形成完整闭环,审计报告合法有效,结合被告放弃司法鉴定的事实,费用金额应予以认定;被告拒不支付费用的行为造成原告资金占用损失,应依法支付资金占用费。

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蒋顺花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被告公司支付原告甲公司前期运营筹备费及资金占用费,有力地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蒋顺花律师在本案中,通过扎实的证据梳理、精准的法律分析和有效的庭审辩论,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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