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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维权,助力出借人追回借款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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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2.25 · 1550人看过
导读:原告邹XX与被告陈XX、周XX存在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借款后未依约还款。董宝涛作为邹XX委托诉讼代理人,协助其围绕诉讼请求提交证据。法院审理后认定借款事实,判决被告偿还本金及逾期利息,维护了原告合法权益。

在这起邹XX诉陈XX、周XX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董宝涛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服务,为出借人邹XX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坚实保障。

接受委托与明确诉求

2017年2月23日,案件在云南省昆明市XX区人民法立案。邹XX委托董宝涛等律师代理此案,提出了明确的诉讼请求:要求被告陈XX、周XX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支付以该本金按照(一至三年期)贷款利率5.25%从2015年8月1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同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证据收集与整理工作

了解案件情况后,董宝涛律师协助邹XX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收集并整理证据。他们准备了原告身份证、入住证明、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借据、交易明细、情况说明、结婚证复印件等材料。这些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清晰地证明了借款的事实。借据确认了被告收到借款,交易明细显示了原告通过POS机刷卡交付借款的过程,情况说明进一步对借款事实进行了确认。

庭审应对与权益主张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陈XX、周XX经法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董宝涛的同事李XX律师代表原告出庭。面对这种情况,董宝涛律师在庭前的准备工作显得尤为重要。他协助整理的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及关联性,被法院予以采信。法院根据这些证据认定本案借款已交付500000元。对于利息部分,董宝涛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为原告主张权利。虽然双方借据中未约定借期内利息,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为原告争取到了自逾期还款之日起的利息,即被告应支付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50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5.25%计算的利息。

判决结果与权益维护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陈XX、周X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邹XX借款本金500000元以及相应利息。同时,案件受理费和公告费合计9435元由被告负担。这一判决结果有力地维护了原告邹XX的合法权益,董宝涛律师在这起案件中,通过严谨的证据收集和专业的法律主张,为当事人实现了权益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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