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共同财产的保护至关重要。本案中,张女士就遭遇了丈夫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人的情况,贵州公心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凭借专业能力,成功为张女士维护了合法权益。
证据梳理与核实
接受张女士委托后,律师迅速展开工作。首要任务是收集和固定关键证据,包括结婚证以证明张女士与王先生的合法夫妻关系,王先生向李女士的转账记录,以及李女士向张女士致歉的微信聊天记录等。在核对张女士初步主张的转账金额时,律师发现存在部分重复计算及错算情形,合计8092.26元。律师依据原始支付凭证逐一核对,最终精准锁定王先生向李女士的实际转账总额为394234.84元,同时核实李女士向王先生反向转账金额为151340.67元。这一严谨细致的证据梳理工作,为后续庭审奠定了坚实的事实基础。
法律依据与辩论焦点
律师结合案件事实,确定核心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即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理权,非因日常生活需要,一方不得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庭审中,被告李女士提出抗辩,称转账款项用于双方七年交往期间的共同生活消费,不存在无偿赠与,且张女士主张的金额无依据,扣除反向转账后,剩余款项应视为王先生个人消费,不应返还。针对这些抗辩,律师发表重点辩论意见。首先指出张女士与王先生婚姻存续期间,王先生的收入及投资收益均属夫妻共同财产,其向李女士支付的大额款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且未取得张女士同意,属于无权处分,侵犯了张女士的财产所有权。其次,王先生与李女士的婚外恋关系违背公序良俗,基于该不正当关系的赠与行为符合无效情形。最后,李女士主张“款项用于共同消费”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佐证,其反向转账金额可在总赠与金额中合理抵扣,但不能改变赠与行为的性质,亦不能免除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第三人沟通与庭审推进
案件审理过程中,第三人王先生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律师积极与法院沟通,提交完整的证据链,确保法院能够全面查清案件事实。同时,针对被告提交的证据逐一质证,指出其证据的关联性及证明力不足,进一步强化己方主张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最终,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判决确认第三人王先生对被告李女士的赠与行为无效,判令被告李女士返还原告张女士夫妻共同财产242894.17元,并对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进行了合理分担。本案的判决不仅为委托人张女士追回了被擅自处分的夫妻共同财产,也维护了婚姻家庭的稳定性和法律的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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