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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的终止事由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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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2.25 · 1170人看过
导读:保管合同的终止事由主要有四种。一是合同履行完毕,保管人依约保管并返还保管物,合同目的达成而终止。二是合同解除,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一方根本违约或因不可抗力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当事人也有权解除。三是保管物灭失,合同因失去标的物而终止。四是寄存人或保管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若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合同也会终止,另有约定或依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保管合同的终止事由有哪些

一、保管合同的终止事由有哪些

保管合同的终止事由主要有以下几种:

1.合同履行完毕:保管人依约妥善保管保管物,并在约定的期限届满或寄存人提前领取时返还保管物,合同目的达成,自然终止。

2.合同解除: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若一方有根本违约行为,如保管人未经同意擅自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造成损害,寄存人有权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也可解除合同。

3.保管物灭失:保管物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原因灭失,保管合同因失去标的物而终止。

4.寄存人或保管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若该情况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保管合同也会终止,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依合同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二、保管合同终止后责任承担如何界定

保管合同终止后责任承担界定如下:

若因保管人违约致合同终止,保管人承担违约责任。保管期间,保管人未尽妥善保管义务,致保管物毁损、灭失,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无偿保管中,保管人能证明自己无重大过失的,不担责。

若因寄存人违约致合同终止,寄存人担责。如寄存人未依约支付保管费等费用,保管人可行使留置权,对保管物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

若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致合同终止,双方一般不承担违约责任。不过,保管人应及时返还剩余保管费用,已支出合理费用可扣除。

三、保管合同终止后赔偿责任范围如何确定

保管合同终止后,赔偿责任范围需依具体情形确定。若保管人违约致保管物毁损、灭失,赔偿范围通常包括保管物本身价值,按损失发生时市场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计算。若保管物有特殊纪念意义,可能涉及精神损害赔偿。无偿保管中,保管人仅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保管物损害时担责,赔偿范围也以保管物实际损失为限。

寄存人未履行告知义务致保管人受损,寄存人应赔偿保管人损失,范围涵盖直接损失与合理间接损失。总之,确定赔偿责任范围要结合合同约定、当事人过错程度及实际损失等因素。

当探讨保管合同的终止事由有哪些时,除了常见的几种终止情况外,还有一些与之相关的问题值得关注。比如保管合同终止后,保管人对保管物的返还义务具体该如何履行,若保管物在保管期间出现损坏、灭失等情况,责任又该如何认定。这些都是在保管合同终止后可能会面临的实际问题。如果您在保管合同终止方面还有诸如责任承担、返还流程等方面的疑问,不要错过获取专业解答的机会。现在就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让专业法律人士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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