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民法典》第588条及相关规定,定金与违约金的赔偿规则核心为“择一适用”,具体如下:
一、定金规则
1.限额: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仅作预付款)。
2.违约处理:
给付定金方违约: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方违约:需双倍返还定金(含原定金本金)。
例:标的额10万,定金2万(合法限额),收受方违约则返还4万。
二、违约金规则
1.约定优先:按合同约定数额主张,但约定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或过分高于损失30%)时,当事人可请求法院/仲裁机构调整(调高至填补损失,调低至不超损失130%)。
2.调整依据: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情况、过错程度等综合判断。
三、核心选择原则
一方违约时,守约方只能择一适用定金或违约金条款,不可同时主张。选择标准为:对比“定金双倍返还额”与“违约金(含调整后)”,选对自身更有利的方案。
若选择定金后仍不足以弥补损失,可就差额部分主张损害赔偿;选择违约金时,若违约金仍不足,也可请求增加至实际损失额。
总结:需结合合同约定、实际损失及定金限额,选择最优救济方式,必要时通过司法程序调整金额。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定金与违约损害赔偿的计算规则如下:
一、定金的计算规则
1.定金罚则适用:
给付定金方违约: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方违约:需双倍返还定金(《民法典》第587条)。
2.定金限额: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视为预付款,可要求返还)(《民法典》第586条)。
示例:合同标的10万元,定金最多2万元;若实际支付3万元,仅2万元为定金,1万元为预付款。
二、违约损害赔偿的计算规则
1.赔偿范围:损失赔偿额=实际损失+可得利益损失,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应当预见到的损失(《民法典》第584条)。
实际损失:直接财产减少(如已支付的费用、货物毁损等);
可得利益: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合理利润(需举证且符合“可预见性”)。
2.与定金的并用:
定金罚则与违约金二选一(《民法典》第588条);
若定金不足以弥补损失,可主张差额部分的损害赔偿(如定金2万,损失3万,可额外要求1万赔偿)。
三、注意事项
损失需举证证明(如发票、合同、市场价格凭证等);
可得利益需合理(避免过高或无法证明的主张)。
如需具体计算,需结合合同标的、实际损失证据等细节确定。
三、定金和违约损失能不能一起使用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则,定金与违约损失的并用需结合实际损失范围判断,核心规则如下:
一、定金与损失赔偿的法律逻辑
定金是履约担保方式(《民法典》第586条),损失赔偿是填补违约实际损害的责任(《民法典》第584条)。二者并非绝对排斥,但需遵循损失填补原则,即总额不得超过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含可得利益,且符合可预见规则)。
二、具体适用情形
1.定金足以覆盖损失:若定金罚则(如双倍返还、没收定金)的金额已弥补全部实际损失(含直接损失+可得利益),守约方不得再主张额外损失赔偿,否则构成重复获利。
2.定金不足覆盖损失:若定金金额低于实际损失,守约方可在适用定金罚则后,就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请求赔偿,但总计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可预见的全部损失(《民法典》第584条)。
三、举例说明
-定金10万,实际损失15万:收受定金方违约时,双倍返还定金20万(已超损失),不得再主张损失;若实际损失25万,双倍返还20万后,可再索赔5万损失。
-支付定金方违约,没收定金10万,若损失12万,可追加2万赔偿。
结论:
定金与违约损失可并用,但需以填补实际损失为限,不得超额获利。具体需结合个案损失金额与定金金额对比确定。
(依据:《民法典》第584、586、588条)
在探讨定金和违约金的赔偿怎么算之后,还有一些相关要点值得关注。比如当定金和违约金同时存在于合同中时,当事人只能选择适用其一,不能同时主张。而且定金的数额是有限制的,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出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另外,在计算赔偿时,还需考虑实际损失情况,若赔偿低于实际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适当增加。如果您在定金和违约金赔偿计算上还有其他疑问,或是在合同履行中遇到相关难题,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精准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