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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属于实践行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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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2.22 · 1321人看过
导读:买卖合同一般属诺成行为而非实践行为。诺成合同指当事人一方意思表示经对方同意即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就标的物、价款等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即成立,不以标的物交付为要件。实践合同需交付标的物等才成立。虽特殊买卖中存在例外,但整体而言,其本质是诺成合同,通常非实践行为。
买卖合同属于实践行为吗

一、买卖合同属于实践行为吗

买卖合同一般属于诺成行为而非实践行为。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买卖合同中,只要买卖双方就标的物、价款等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即成立,不以标的物的交付为成立要件。

而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交付才能成立的合同。虽然在一些特殊的买卖合同中,如涉及特定动产需实际交付才转移所有权等情况,但从整体上看,买卖合同的本质属性是诺成合同。所以通常情况下,买卖合同不属于实践行为。

二、买卖合同属于一般责任吗

买卖合同是否属于一般责任需明确具体所指“一般责任”的含义。若指一般违约责任,买卖合同中违约方承担的责任通常为一般违约责任。当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责任。

若指一般侵权责任,买卖合同本身通常不属于,它是基于合同约定产生权利义务,而一般侵权责任是因行为人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承担的责任,二者归责原则、构成要件等不同。所以要根据“一般责任”的具体指向判断买卖合同是否属于。

三、买卖合同属于物权行为吗

买卖合同不属于物权行为。

物权行为是指以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为目的的法律行为。而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它主要产生债法上的效果,即出卖人有义务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所有权,买受人有义务支付价款。

物权行为通常以登记或交付等公示方式作为生效要件,使物权发生变动。买卖合同生效并不直接导致物权变动,需另有物权行为(如办理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才能发生物权转移。所以,买卖合同与物权行为是不同的概念,前者侧重于债的关系,后者侧重于物权的变动。

当探讨买卖合同属于实践行为吗这个问题时,除了明确买卖合同通常为诺成合同而非实践行为外,还有一些关联问题值得关注。比如买卖合同成立后,若一方不履行交付义务该承担怎样的违约责任,一般包括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另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交付标的物的风险何时转移也是关键问题,通常在交付时风险就从卖方转移到买方。如果你对买卖合同的性质、违约责任承担以及风险转移等相关法律问题仍存在疑惑,别错过获取专业解答的机会,赶快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让专业法律人士为你提供精准的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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