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赠与合同是否是实践合同
赠与合同一般属于诺成合同,而非实践合同。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受赠人表示接受,合同即成立。
实践合同则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虽然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性质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但这并不改变赠与合同诺成性的本质。
总之,赠与合同通常自双方达成合意时成立,不以交付标的物为合同成立要件,属于诺成合同。
二、赠与合同是否属于双方法律行为
赠与合同属于双方法律行为。
双方法律行为是指基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在赠与合同中,一方有赠与财产的意思表示,另一方有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赠与合同才成立。
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这体现了双方的合意。比如,甲表示要赠与乙一辆汽车,乙表示接受,该赠与合同即成立。与单方法律行为不同,单方法律行为只需一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而赠与合同需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所以它属于双方法律行为。
三、赠与合同是否具备任意解除的权利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赠与合同的任意解除权需分情形认定:
1.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前(动产未交付、不动产未登记),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可单方解除合同。但以下情形除外:①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②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依法不得撤销)。
2.财产权利转移后的限制: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后,赠与人无任意解除权,仅能依据《民法典》第663条行使法定撤销权(如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权益、不履行扶养义务或合同约定义务等)。
3.受赠人无任意解除权:赠与合同为单务无偿合同,受赠人不承担对等给付义务,故不享有任意解除权。
需注意:任意撤销权无需法定理由(除例外),适用于权利转移前;法定撤销权需满足法定条件,可在权利转移后行使(但有除斥期间限制)。
(注:以上分析基于《民法典》合同编第十一章“赠与合同”相关条款)
探讨赠与合同是否是实践合同之外,还有一些与之紧密相关的问题值得关注。比如赠与合同的撤销问题,在一定条件下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像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等情形。而且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后,一般不能任意撤销。另外,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如果您对于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的判定还有疑问,或者对上述拓展问题有不清楚的地方,别让疑惑一直困扰您。赶快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获取专业的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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