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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人法人办理转让手续注意事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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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2 · 5815人看过
导读:土地使用权在公民正常使用的时候是被允许通过利益的交换而产生转让的行为,但是这种权利的转移是需要经过国家部门的登记和合法的办理程序,而转移权利需要公民提交很多的手续材料,其中就包括当事人的申请和证件等文件。
土地使用权人法人办理转让手续注意事项有哪些?

相信大家对土地使用权人多少有些了解,但是关于土地使用权人法人的相关知识就比较陌生了。土地使用权人法人有其独特的特点和权利。土地使用权证的名字是谁,关系到以后土地及附属权益的归属,土地使用权人对该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法人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时要一些特别注意事项,跟随律图小编来了解下吧!

一、土地使用权人法人的概念。

土地使用权人即土地使用者,是指依法对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等排他性权利,且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人。在我国,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分离,国有土地的所有者是国家,集体土地的所有者是集体经济组织,而土地使用权人实质就是指土地使用证记载的权利人,包括有: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等。土地使用权人法人即土地使用证记载的权利人为法人。

二、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吗?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转让须符合上述规定,否则即为非法转让。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公民或法人;出让是指将所有权的部分权能(占有、使用、收益)与所有权相分离而作为独立的财产权;土地使用权转让则是土地使用权在公民或法人之间的转移。转让有出售、交换、赠与、继承等方式。

三、法人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注意的几大问题

(1)转让方是否已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和利用土地。依各国通例,转让方须在对土地进行一定开发之后,才能转让其权利。中国法律亦严厉禁止炒买炒卖土地的合同。

(2)转让价格是否合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应与当地土地管理部门联系,做出调整。中国法律规定,国家在土地使用权买卖交易中有先买权。国家的优先购买权为一项法定权利,不依当事人约定,当事人也不能以约定加以剥夺。这项权利适用于一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买卖。

(3)土地用途。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即报经土地管理部门、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4)登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为不动产物权的变更,须办理登记手续。

(5)被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有无出租、抵押情况。承租人具有物权性质的租赁权。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出租人可以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依出售、交换、赠与、继承方式),但这一行为不能消灭租赁权,承租人仍可对新的土地使用权享有者主张租赁权。同时,承租人还有先买权,即土地使用权享有者将土地使用权出售时,承租具有在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小编认为,土地使用权人法人作为土地使用权享有者,仍需着力于公共利益事业和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工程等等。在办理相关转让手续时,谨慎签字,尤其要注意合同内容的仔细审核和上述风险防范,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登记手续,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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