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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借款型诈骗罪的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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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2.14 · 1562人看过
导读:借款型诈骗罪是以借款之名行诈骗之实。认定需满足三个条件:主观上,行为人有非法占有目的,如明知无偿还能力仍大量借款或借款后挥霍等;客观上,实施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行为,像编造虚假借款用途等;因果关系上,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司法实践认定要综合考量,不能仅因无法还款就认定为诈骗。
认定借款型诈骗罪的条件有哪些

一、认定借款型诈骗罪的条件有哪些

借款型诈骗罪指以借款之名,行诈骗之实。认定需满足以下条件: 主观方面: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明知无偿还能力仍大量借款,或借款后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挥霍等,致使无法归还借款。 客观行为:实施了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例如编造虚假借款用途,虚构投资项目诱使他人借款;或隐瞒自己的真实财务状况、债务情况等。 因果关系: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即被害人因行为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误以为借款会正常收回,从而将款项借给行为人。 司法实践中,认定借款型诈骗罪要综合考量各种因素,不能仅因无法还款就认定为诈骗。

二、认定借款型诈骗数额要怎么做

借款型诈骗数额的认定需结合诈骗罪核心要件及实务规则,聚焦行为人通过欺骗手段实际骗取且未归还的财物数额,具体操作如下: 1.基准数额:实际交付本金(扣除预扣利息) 以出借人实际转账/交付的资金总额为基准,但需扣除出借人预扣的利息(若有)。例如,出借人约定借款10万元却预扣1万元利息,仅交付9万元,则基准数额为9万元——因行为人实际占有控制的资金为9万元,预扣利息未转化为其实际所得。 2.扣除项:已归还的本金 行为人已归还的本金部分应从基准数额中扣除,因其直接减少了被害人的实际损失。例如,基准数额10万元,已归还3万元本金,则剩余7万元为待认定数额;但已支付的利息(含约定利息)不扣除,因利息属预期收益而非实际损失,仅可作为退赃情节在量刑时酌情考量。 3.排除项:非实际损失部分 利息(无论约定或已支付)、违约金等均不纳入诈骗数额,因诈骗罪规制的是“实际财产损失”,而非可得利益。例如,行为人以高息为诱饵骗取10万元本金,即便支付过2万元利息,诈骗数额仍以10万元为基准(扣除已归还本金)。 4.证据支撑:以客观凭证为准 需凭转账记录、借条、资金流向等证据确认实际交付金额及归还情况,避免主观推定。若存在多次借款、还款交叉的情形,需逐一核对每笔资金的欺骗性及归属。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最终数额直接影响“数额较大(3千-1万)、巨大(3万-10万)、特别巨大(50万+)”的定罪量刑梯度。 (注:实务中若涉及复杂情形,需结合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综合判断,数额争议可通过司法鉴定举证责任分配解决。)

三、认定借款型诈骗罪的金额是多少

认定借款型诈骗罪,金额标准适用诈骗罪的相关规定。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五十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不过,各省级司法机关可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规定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同时,认定借款型诈骗罪不能仅看金额,还需考量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否使用欺诈方法等因素。

在探讨认定借款型诈骗罪的条件有哪些时,除了明确其核心认定条件外,还有一些相关问题值得关注。比如借款型诈骗罪认定后,被害人如何挽回经济损失,一般可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要求诈骗人返还诈骗所得。另外,从量刑角度看,借款型诈骗罪的量刑会根据诈骗金额犯罪情节等因素综合判定。若你对借款型诈骗罪的认定细节、后续赔偿程序以及量刑标准等方面存在疑问,别让困惑困扰自己。赶紧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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