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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律师代理建工纠纷,通过再审为委托人减损上千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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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2.13 · 1493人看过
导读:鲁世超自2022年起于河南达兴律师事务所执业,服务地区为洛阳。他承办案件超100件,擅长房产、建工等领域。此次他代理一起建工合同纠纷,历经省高院两次再审,从复杂证据中筛选有利证据,说服法院依法判决,为委托人减损上千万元。
洛阳律师代理建工纠纷,通过再审为委托人减损上千万元

律师简介与业务专长

鲁世超是河南达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自2022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410xxxxxxxxx7858,服务地区为洛阳,联系地址在洛阳市洛龙区正大国际西区CPL-1201室(市民之家南)。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逾100件,在建设工程领域办理相关案件70余件,专精于房产案件,同时在合同纠纷债权债务人身损害等领域也有丰富实践经验。

案件基本情况

这是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实际施工人李XX主张被告支付工程款保证金及停工损失。一审判决部分支持了李XX的诉讼请求,XX公司、XX公司等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了原判中关于停工损失、保证金返还等判项,但对工程款数额进行了部分调整。XX公司、XX公司仍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申请再审并获得提审。

再审申请人诉求

再审申请人XX公司、XX公司主要提出三点诉求:一是复工后的工程款应据实结算,不应直接以估算数额认定;二是主张其已支付的钢材款、商砼款、木方款、除锈款及车辆转让款应从欠付工程款中扣除;三是认为判决其承担80万元停工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再审认定与判决

再审法院对争议焦点逐一审理。关于复工后工程款,因当事人除估算说明外无其他明确约定,且申请人未申请鉴定,法院维持原审按《情况说明》估算价款(1230万元)的认定。对于材料款扣减,钢材、商砼、木方款(共3,475,563.52元),因申请人提供的采购、运输、签收证据能形成完整链条,法院予以采信并支持扣除;除锈款(4万元)有施工人员签字凭证且当事人无异议,予以扣除;车辆转让款(35万元),申请人在再审中放弃该再审申请理由。关于停工损失(80万元),法院认为原审结合停工情况酌定此数额,已充分考量申请人利益,处理并无不当。再审判决撤销二审判决中关于工程款数额的判项,维持部分判项,改判XX公司、XX公司支付李XX工程款25,174,436.48元及相应利息,驳回李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工作成果

本案经过省高院两次再审,第一次判决委托人需支付停工损失1000万元,经省高院再审审查发还一审法院重新审理。重审一审阶段,鲁世超律师的辩论和代理意见使原判令委托人承担的停工损失1000万元改判为80万元。对于三百多万元的已付材料款,重审一审、重审二审均未认定,经鲁世超律师代理,省高院提审此案后,依法将三百余万元的已付材料款予以抵扣。该案最终为委托人减损920万元停工损失和300余万元的已付材料款,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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