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与执业背景
魏宪合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本科学历。他于2010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610xxxxxxxxx5935,是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其主要服务地区为西安、咸阳,同时也为渭南、安康、商洛、汉中、宝鸡等地提供法律服务,律所联系地址位于西安市长安区西长安街长百精致荟八层。在执业过程中,他秉持“律师这行,本质是个手艺活。靠专业吃饭,凭良心做事,对得起委托,睡得好觉!”的理念,累计办案超2000多件,凭借扎实的专业功底、清晰的思辨能力和高效的应变能力,赢得了众多客户的信任和赞誉。此外,他还担任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西安市长安区劳动仲裁委兼职仲裁员。
处理保险合同纠纷
在“带病投保被拒赔,律师巧辩扭转乾坤”的案例中,上诉人某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西省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冯X某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冯X某委托魏宪合律师等作为代理人。冯X某在业务员推荐下购买终身寿险,后因脑梗死等疾病被鉴定为身体高度残疾,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却以冯X某投保时未如实告知高血压病史为由拒赔并解除合同,冯X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支付保险金。一审中,保险公司以电子投保单及录音录像为证据主张冯X某未尽如实告知义务。魏宪合律师代理冯X某指出,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已就健康事项进行具体询问,且冯X某投保时已61岁,高血压属常见病,无证据证明其存在恶意隐瞒。一审法院采纳该意见,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保险公司不服上诉,二审中魏宪合律师继续围绕询问义务的履行、证据证明力等核心问题展开辩护。最终二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业务员已就健康询问事项向冯X某进行具体、明确的逐项询问,电子保单及录音录像中“全部否”选项无法确认为冯X某本人操作,且保险公司未履行审慎审查义务,亦无证据证明冯X某存在带病投保恶意,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应向冯X某支付保险金125,745元(已扣除退还保费),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保险公司承担。
解决建工合同纠纷
在“从‘挂靠陷阱’到‘胜诉回款’:一纸结算单背后的工程款保卫战”案件里,上诉人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XXX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xx公司委托魏宪合律师等作为代理人。xx公司与XXX司签订《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协议书(外架)》,完成施工并结算后,XXX司未全额支付工程款。XXX司主张涉案合同系挂靠人马X伪造印章签订,合同无效,且xx公司已知马X挂靠事实,应直接向马X主张权利,而xx公司则主张合同真实有效,XXX司应依约付款。一审中,xx公司提交了《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协议书(外架)》及《外经贸大楼外架结算单》,主张XXX司欠付工程款,XXX司提交《挂靠协议》、付款凭证等证据,主张合同无效、已付款项应计入总额,并称xx公司知晓挂靠事实。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分包合同关系,XXX司应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XXX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期间,xx公司提交支付宝截图证明签约负责人为马X,XXX司质证认为该证据仅能证明马X为实际施工人,二审法院组织证据交换和质证后认定一审事实清楚。最终二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分包协议及结算单均有XXX司印章或合同专用章,XXX司虽主张挂靠关系,但未能证明xx公司签约时知情,且XXX司主张已支付的部分款项无证据证明已支付给xx公司,一审法院认定的欠付工程款584313元及利息计算方式合法有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XXX司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工程款584313元及相应利息,二审案件受理费由XXX司承担。
魏宪合律师在多年的执业生涯中,通过处理各类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不同类型的案件,不断积累经验,以其专业的法律素养和认真负责的态度,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他在不同案件中的出色表现,反映了其在多领域的办案能力和应对复杂法律问题的水平,在当地法律服务领域树立了良好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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