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深律师徐征简介
徐征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拥有研究生学历。他自2006年开始在山东公允(泰安高新区)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证号为1370xxxxxxxxx5440,服务地区为泰安,联系地址位于泰安市东岳大街401号玉都国际大厦八楼。徐征律师执业多年来,累计处理各类刑事案件、公司合规、债权债务纠纷数百件,尤其擅长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系统应对与策略制定,秉持着“专业引领、尽责至善”的执业理念。
同时,徐征律师身兼多职,他是山东公允(泰安高新区)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还是中国海洋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法律实训专家库专家、山东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兼职教授;并担任山东省律协刑事诉讼委员会委员,泰安市委市政府法律专家库专家、泰安市法治人才库专家、泰安市党政一体法律专家库专家等重要职务。
二、徇私舞弊罪案件详情
在山东省泰安市的一起徇私舞弊罪案件中,徐征律师展现了卓越的专业能力。原公诉机关为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X是肥城市XX镇畜牧兽医站工作人员。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审理该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X犯动物检疫徇私舞弊罪一案,并于2018年3月6日作出一审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X犯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张X在担任检疫员期间,违反规定,为辖区内养殖户杨X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原审被告人张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这些事实无异议,且有相关证人证言和书证予以证实。
三、二审辩护与改判结果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X不服,以“应以检疫送检动物的批次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不应以出具的《动物合格证明》的份数作为量刑依据”等理由提起上诉,请求改判免予刑事处罚。徐征律师作为辩护人,提出了“本案上诉人的几次供述内容高度重合,有复制粘贴之嫌”“上诉人并非出入境检疫机关和国家质检总局工作人员,不是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的适格主体”等辩护意见。
经二审审理,法院认为送检动物的批次和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份数所涵盖送检动物的数量是一致的,一审以出具证明情况作为定罪量刑依据并无不当,但上诉人行为情节轻微,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小,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最终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对被告人张X的定罪部分,撤销量刑部分,判决上诉人张X犯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免予刑事处罚,成功保住了张X的公职。
这一案例充分体现了徐征律师在刑事案件辩护中的专业素养和丰富经验,也让人们对他的法律能力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为有相关法律需求的当事人提供了值得信赖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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