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基本信息
陈俊全律师就职于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450xxxxxxxx74722,服务地区为南宁,联系地址是南宁市东葛路165号绿地中央广场c1栋5楼501。他毕业于上海政法学院,拥有法学硕士学位。其执业年限从2017年至今,有着较为丰富的执业经验。他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担任第七届南宁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公益委员会委员,还是上海政法学院广西校友会副会长、南宁监狱罪犯矛盾纠纷化解调解员,同时也是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案件概况
执业至今,陈俊全律师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他深耕于刑事领域和民事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800余件,其中刑事案件占比约70%,可见其在刑事领域的专注和投入。同时,他在婚姻家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等细分类型上亦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展现出较为全面的业务能力。
常年法律顾问工作
陈俊全律师常年担任大型国有企业及民营企业的法律顾问。这一工作经历使他能够深入了解企业的运营和法律需求,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帮助企业预防和解决法律风险,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和正常运营。
重要刑事辩护成果
在刑事辩护方面,陈俊全律师取得了诸多重要成果。例如林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最终获不起诉;李某涉黑案,最终只构成寻衅滋事罪;杨某故意伤害罪案,获不起诉;陈某猥亵罪案,获缓刑。这些案例充分体现了他在刑事辩护中的专业能力和出色表现,能够为嫌疑人(被告人)争取到较为理想的结果。
蒙X寻衅滋事罪案例详情
在蒙X寻衅滋事罪一案中,公诉机关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包括蒙Xx、唐XX、卢Xx、蒙X、蓝xx、蒙Xx、韦X等人,他们均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陈俊全律师作为被告人蒙Xx的辩护人参与了此案。
大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3年2月4日2时许,被告人蓝xx在大化县大化镇新化XX“布xxx”门前对路过的蒙X、韦X等人吹口哨,引发双方冲突,最终发生斗殴,造成蒙Xx、韦X、韦Xx、韦Xx受伤,经鉴定为轻微伤。公诉机关以聚众斗殴罪对上述被告人提起公诉。
陈俊全律师提出了专业的辩护意见。首先,他认为本案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理由是本案起因是蓝xx酒后辱骂、挑衅路过人员,属于“无事生非”行为;蓝xx等人纠集人员是为了寻求刺激、争强好胜,并非针对特定人员打击报复;且殴打行为时间不长,器械未实际使用,具有随意性和泄愤性质,不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其次,他指出蒙Xx具有多项量刑情节。案发后,蒙Xx在案发现场等待并配合民警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应认定为自首;蒙Xx获得了对方人员的谅解,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认罚;其在本案中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不具有再犯罪的危险。同时,考虑到蒙Xx独自抚养刚满三周岁儿子的特殊家庭情况,若定性为寻衅滋事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适用缓刑,若定性为聚众斗殴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适用缓刑。
最终,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蒙Xx、唐XX、卢Xx、蒙X、蓝xx、蒙Xx、韦X的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七被告人持械聚众斗殴,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案发后七被告人构成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且相互谅解,法院决定对七被告人减轻处罚,对蓝xx、蒙Xx、韦X适用缓刑。虽然最终法院认定的罪名与陈俊全律师辩护的罪名不完全一致,但在量刑方面,法院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对被告人进行了减轻处罚并部分适用缓刑,这也体现了陈俊全律师辩护工作的价值和意义。
获得荣誉情况
陈俊全律师获得了南宁监狱罪犯矛盾纠纷化解调解员这一荣誉,这表明他在法律专业领域之外,还积极参与公益事业,为社会的和谐稳定贡献自己的力量,体现了一名律师的社会责任感和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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