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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司法解释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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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2 · 6375人看过
导读: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司法解释内容可参考《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中的规定,根据其中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具有无偿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达到150万元以上等情形的,应当予以立案追诉。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司法解释规定是什么

各个公司都是由多个不同的部门组合而成的,单位用人都会按照严格的要求进行筛选,表现优异者则能进入高层管理,但是如果高层管理辜负了公司的期望,利用职位特权做了损害公司利益的事情就犯了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那么关于背信损害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解释是什么呢,我们通过下文来看一下。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是指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具有无偿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达到150万元以上等情形的,应当予以立案追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十八条规定,[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以及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六)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暂停上市交易的;

(七)其他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我们知道有一切违反公司章程制度,为自己谋利益,披露公司秘密行为的构成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如果造成公司利益损失重大,更要对犯罪者处以严厉的惩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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