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个人履历背景
李超律师持有执业证号112xxxxxxxx345200,现执业于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服务地区为天津,联系地址是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23号。他拥有山东经济学院法学学士学位和经济学学士学位。在执业理念上,他以专业与诚信为本,专注民商刑领域,秉持诚信,专业致胜,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务实可靠的法律解决方案,深耕民商刑事,守护当事人权益。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6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其业务主要集中于民商事争议解决、刑事诉讼辩护以及企业法律风险防控。
擅长业务领域
李超律师深耕于刑事辩护、婚姻家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130余件。其中,他尤为专精于民间借贷案件,此类案件占比约20%,同时在婚姻继承等细分类型上亦有丰富实践经验。在建设工程刑事辩护领域,他亦具备突出的专业能力,承办案件达20多件,并熟悉刑民交叉等关联案件的处理。他擅长处理各类合同纠纷、公司股权、债权债务及知识产权等复杂的民商事案件;在刑事领域,注重证据梳理与程序规范,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企业服务方面,则侧重帮助客户构建合规体系,提前预判与化解经营中的法律风险,为企业稳健发展保驾护航。
2022年,李超律师参与了一起强奸罪案的辩护。公诉机关为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是1993年出生的田,被害人是陈XX。2022年6月26日,被告人田某以借用卫生间为由,进入其曾租住的房屋,见被害人陈XX在屋内,遂进入其卧室攀谈。期间,田对陈XX抚摸,遭拒后将其按倒并进一步猥亵,企图强行发生性关系。因陈XX欲打电话报警,田中止犯罪行为并逃离现场。案发后,田自动投案,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接受委托后,李超律师团队通过仔细查阅卷宗、会见被告人,对案件事实与证据进行了全面分析。在庭审中,律师团队提出系统性的辩护意见:明确指出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属于法定“犯罪中止”情节,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强调被告人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此外,律师向法庭充分说明了被告人已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系初犯、有明显悔罪表现等情况,综合论证其人身危险性低,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建议法庭对其宣告缓刑。最终,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辩护律师的主要意见。判决认定被告人田某犯强奸罪,但综合考虑其具有犯罪中止、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多个法定及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且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无再犯罪危险,决定对其适用缓刑,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借贷案追回款项
原告杨与被告王、李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合伙合同纠纷诉至法院。原告杨与被告王、李原为合伙关系,共同以企信公司名义承接雄安新XX“综合管廊主体结构劳务施工”工程。2021年9月7日,三方签订《协议书》《借条》《欠条》,约定将杨的投资款776,096元转为王的个人借款,李提供担保,并约定在付清工人工资和材料费后优先偿还。后因被告未按约还款,原告起诉要求支付本金、利息及违约金,并要求企信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李超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合伙期间的账目记录,固定了《协议书》《借条》《欠条》等关键证据,明确将合伙关系清算后转化为借贷法律关系。针对被告王以“付款条件未成就”(即工人工资和材料费未付清)为由的抗辩,律师从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角度出发,主张该约定若长期不成就将导致原告权利无法实现,属于被告消极阻止条件成就。庭审中,律师提交证据链,驳斥被告“被胁迫签字”等主张,并围绕利息计算标准、保证责任等法律焦点进行专业论证,确保原告债权得到充分主张。最终,法院判决支持原告主要诉讼请求:被告王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杨本金776,096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分段以不同本金基数计算,自2020年5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被告李对上述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驳回原告要求企信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等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由双方按比例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