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信息
王谦律师就职于山东海达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37xxxxxxxx951692,服务地区为山东青岛,其联系地址是青岛市香港东路69号凯旋山庄34号楼3—4层。他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同时担任资深团队负责人。自2010年开始执业至今,王律师成功代理了数百起诉讼与非诉案件,秉持着“专业尽责、客户至上”的执业理念开展工作。
擅长领域
王谦律师擅长刑事辩护和婚姻家庭领域,其中刑事辩护是他最擅长的方向。在其多年的执业生涯中,经手的多宗婚姻、房产及刑事案件,都以案情复杂、争议巨大著称。他凭借卓越的法律分析能力、稳健的办案风格与出色的庭辩技巧,能够为这些复杂案件制定最优解决方案,屡次为当事人赢得超预期的合法权益。
借款合同纠纷代理案例
在2012年由XX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王谦律师作为原告某某1的委托代理人参与诉讼。2011年1月12日,原告与被告XXxx有限公司、XX市xx区xx中心签订借款合同,原告向被告XXxx有限公司提供借款人民币xx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年利率为x%,还款方式为按期付息、到期还本。被告XX市xx区xx中心以其名下的XX市xx区xx路xx号XXX房产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在合同附件中,被告XX市xx区xx中心和被告某某2均承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借款,但三被告均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遂委托王谦律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连带偿付借款本金、利息及逾期利息,原告对抵押房产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并且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原告律师费等各种费用由被告承担。
经法院审理查明,借款合同签订当日,被告XXxx有限公司收到原告借款人民币xx万元,原告与被告XX市xx区xx中心也到XX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XX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然而,被告未按约定期限还款,截止至2012年6月19日,被告XXxx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借款本金xx万元、利息xx元及逾期利息xx元。原告为此支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xx元。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应全面履行义务。被告XXxx有限公司未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本息,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XX市xx区xx中心作为抵押人,应按约定以抵押房产承担担保责任,原告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XX市xx区xx中心、被告某某2作为连带保证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原告主张的律师代理费属于合同约定由被告承担的费用,且收费金额未超出标准,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要求被告XXxx有限公司偿付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及律师代理费,被告XX市xx区xx中心、被告某某2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由三被告负担。
案件总结
从这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可以看出,王谦律师在处理此类民事案件时,能够准确把握案件的关键事实和法律依据。他依据借款合同、抵押登记手续等相关证据,为原告争取合法权益。在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的情况下,依然能够凭借充分的证据和合理的法律主张,帮助原告获得法院的支持。这体现了王律师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丰富的诉讼经验,能够在不同类型的案件中为当事人制定有效的诉讼策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他所经手的多宗婚姻、房产及刑事案件,以其复杂的案情和巨大的争议,更凸显了他在处理各类复杂法律事务时的能力和优势。在多年的执业过程中,王谦律师始终以专业尽责、客户至上的理念为指引,为众多当事人解决了法律难题,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和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