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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属缔约过失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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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2.12 · 1679人看过
导读:缔约过失行为主要包括: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如以谈判之名拖延时间;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像卖方隐瞒货物质量问题;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对方商业秘密;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如违反初步协议约定。有过错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保护缔约信赖利益,维护交易诚信与公平。
哪些行为属缔约过失行为

一、哪些行为属缔约过失行为

缔约过失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比如一方根本无意签订合同,却以谈判之名,故意拖延时间、耗费对方精力。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像卖方隐瞒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等关键信息。 3.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等。若获取对方商业秘密后用于自身不当竞争获利。 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如违反初步协议约定等。 一旦出现缔约过失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有过错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目的在于保护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的信赖利益,维护交易中的诚信与公平。

二、哪些行为属于诈骗罪的认定范畴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常见的属于诈骗罪认定范畴的行为有: 虚构事实:如编造自己有特殊背景、能力,能为他人办成某事,从而骗取财物。 隐瞒真相:像隐瞒自己没有偿还能力却借款不还。 假冒身份:冒充知名人士、公司高管等进行诈骗。 设局诈骗:设置抽奖、中奖等骗局诱使他人交钱。 一般来说,实施上述行为,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犯罪人取得财物,被害人遭受损失,且达到一定数额标准(各地数额标准有差异),就可能被认定为诈骗罪。需注意,具体认定要结合案件全部事实,依据法律规定综合判断。

三、哪些行为属于票据欺诈行为

根据《票据法》规定,以下行为属于票据欺诈行为: 1.伪造、变造票据。即假冒他人名义或虚构他人名义制作票据,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 2.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 3.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 4.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骗取资金。 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 6.冒用他人的票据,或者故意使用过期或者作废的票据,骗取财物。 7.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恶意串通,实施前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 实施票据欺诈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我们了解了哪些行为属缔约过失行为后,还需关注相关的后续问题。缔约过失行为一旦确定,就会涉及到损害赔偿责任。受损方有权要求过错方赔偿因其过失行为所遭受的损失,赔偿范围通常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而且,在追究缔约过失责任时,证据的收集和保存至关重要,它是维护自身权益的关键。若你在缔约过程中遭遇类似情况,或者对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赔偿等问题存在疑问,别让疑惑困扰你,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会为你提供精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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