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合背景优势
黄明律师毕业于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本科教育背景为其执业奠定了良好基础。他是中国法学会会员,执业证号为1511xxxxxxxxx4234。在步入法律行业前,黄律师已在大型央企及知名上市公司担任近十年财务负责人,还先后考取了中国律师、税务师及高级会计师资格,拥有“三师合一”知识体系。这种跨界融合的背景,使他能将财务与法律知识完美结合,为客户处理各类复杂法律事务。从2023年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各类刑事民商事案件逾100件。
处理合同纠纷
在南充某天然气安装工程款纠纷案中,我方当事人南充某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年8月31日签订《委托合同》,约定由天然气公司负责某项目二期天然气管道设施建设工程,合同总价款208万余元。后因被告资金周转困难,双方于20年9月1日签订《补充协议》,变更付款方式,被告以三期项目50个车位销售款抵扣剩余工程款,并承诺最迟于20年12月31日前付清。但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仍拖欠工程款本金110万余元及相应违约金。黄明与赵X律师作为代理律师,为维护天然气公司合法权益提起诉讼。
庭审应对策略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欠付工程款的具体金额和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庭审中,被告认可欠款事实,但对偿付能力表示困难并对高额违约金提出异议。黄明律师等围绕策略展开工作,通过梳理银行流水、《往来款项确认书》等证据,在法庭主持下与被告当庭对账,精确锁定无争议的欠付工程款本金为1,019,541元。针对违约金争议,指出《补充协议》虽变更付款方式和期限、修改违约责任条款表述,但未明确“免除”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同时向法庭陈述原合同违约金标准的约定背景。考虑到法院可能对违约金标准进行酌情调整,诉讼策略核心是确保工程款本金全额支持,将违约金作为争取项。
案件最终结果
法院经审理全部采纳关于工程款本金部分的主张,判决被告向我方当事人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共计人民币1,019,541元。对于逾期付款违约金,认定被告逾期付款构成违约,应支付违约金,法院认为《补充协议》对原合同违约责任条款作出变更,在双方未重新明确标准的情况下,酌情裁定违约金自最终确定的逾期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此案件体现了黄明律师精准把握案件核心、娴熟运用证据规则、理性预判与策略应对的能力,有效保障了企业现金流与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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