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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劳动争议案:张宓律师为客户精准计算,成功追索近14万绩效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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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2.12 · 1396人看过
导读:张宓律师2019年开始执业于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深耕婚姻家事及公司领域,承办案件逾百件。在一劳动争议案中,她作为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与团队一起面对被告多项辩称,参与案件审理,最终为原告成功追索近14万元绩效奖金等款项。
南通劳动争议案:张宓律师为客户精准计算,成功追索近14万绩效奖金

律师简介与专业领域

张宓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自2019年起执业于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320xxxxxxxxx8635。她现任该所家族财富管理与传承法律事务部副主任等多个职务,还是南通科技职业学院法学教师、南通市第二中学法制副校长。张宓律师专注于家族财富管理与传承、婚姻家事与分家析产公司法律顾问服务等领域,近两年主持研究并完成多项课题,每年参与多场法律类讲座。

劳动争议案件背景

原告石某某因与被告天某某某装备(江苏XX公司(简称XX公司)、南通XX公司(简称长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起诉讼。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为范某某律师和张宓律师,被告XX公司法定代表人系严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为朱XX;被告长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系蔡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为黄XX。原告主张两被告未支付其2023年度及2024年度绩效奖金加班工资未休年假工资,请求法院判令支付相关款项并承担诉讼费用。两被告则辩称原告部分请求已超仲裁时效、金额超出仲裁范围、公司亏损导致不发放绩效奖金、原告主动离职无权获得绩效奖金等。

案件审理过程

法院于2025年6月19日立案,先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陈XX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法院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并就劳动关系转移、绩效奖金发放依据、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年休假工资时效等焦点问题进行审查。另因双方均不服仲裁裁决,法院将关联案件合并审理

案件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XX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石某某支付2023年度绩效奖金53,306.3元;被告长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石某某支付2024年度绩效奖金79,873.22元、加班工资3,077.16元、年休假工资2,225.29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两被告各负担5元。

判决理由阐释

关于2023年度绩效奖金,原告于2024年9月10日向公司主张权利,仲裁时效未超一年;诉讼请求增加部分与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予合并审理;被告未举证证明绩效奖金发放办法经民主程序制定及告知劳动者,应承担不利后果。关于2024年度绩效奖金,被告未举证证明离职员工不参与绩效考核的规定已告知劳动者,应按《录用通知书》约定折算支付。关于加班工资,被告规定的调休期限低于《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且未举证否认加班事实,应按基本工资为基数计算支付。关于年休假工资,2023年部分已超仲裁时效,不予支持;2024年剩余1天未休,应支付200%工资。关于两被告责任,劳动关系经三方协议转移,未构成“混同用工”,两被告不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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