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背景与执业经历
王铖律师出生于1972年12月5日,有着丰富的职场经历。1980年入学,1989年就读职业高中,1992年毕业后正式开启职场生涯。1993年自主创办机电贸易公司,稳健经营15年;2008年入职辽化市政工程有限公司。2012年,他决心突破自我,重新出发,潜心钻研学习法律,开始从事法律工作。2017年备战法律职业资格考试,2019年顺利通过,正式开启执业律师生涯,秉持“守护公平正义”的初心投身法律服务。自2021年开始正式执业,执业证号为1211xxxxxxx42669,服务地区为辽宁省辽阳市,所在执业机构是辽宁海之纳律师事务所,联系地址为辽阳市白塔区青年大街38号襄元堂4楼。
专业领域与案件承办
王铖律师深耕于刑事、婚姻家庭案件领域,同时擅长交通事故案件、离婚、遗产纠纷案件。从2012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2019年通过法考,2021年成为执业律师至今,累计承办案件数百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在其执业过程中,各个年份都有显著的办案成果。2021年执业之初,便成功承办某疑难刑事案件,推动案件发回重审,2022年该案获公诉机关撤回起诉,充分彰显了他扎实的专业功底。2022年办结的多起刑事案件、遗产继承案件因成效突出,赢得当事人高度认可并获赠锦旗,另成功办理一件不起诉案件。2023年聚焦民事案件办理,凭借严谨负责的执业态度再次获当事人赠旗致谢。2024年履职成效显著,成功为三位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决定,两度获赠锦旗;同年成为党员积极分子,系统研习党的理论知识,深化对“为人民服务”宗旨的职业认知。2025年持续精进专业能力,不仅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不起诉决定书,还妥善处置一起疑难交通事故案件并获赠锦旗;同年光荣成为预备党员,以更高标准践行执业律师的责任与使命。
律所职务与社会角色
王铖律师在法律行业有着重要的社会角色和职务。他是辽阳市律协刑委会委员,辽阳律协惩戒委委员,同时担任辽阳地区大型企业的法律顾问,还是辽宁海之纳律所合伙人、刑事辩护团队负责人。这些职务体现了他在法律界的专业地位和社会认可度,也反映出他在法律实践和行业规范方面的重要作用。
典型案例:精析司法解释溯及力,智护矿工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2003年5月至2008年5月,毕X任辽阳市某铁矿矿长、安全员,负责铁矿井下爆破、开采、工人管理等工作。2006年4月份,某铁矿法定代表人高X未经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安排毕X与其他员工在矿区斜井内打川儿,用于储存生产作业当日爆破剩余的炸药和雷管。毕X按照高X的安排,将每次买回来的炸药和雷管让工人运到井下两个川内储存,未按规定将未使用完的炸药和雷管清退交某爆破服务队爆破物品仓库。2008年某铁矿停产,对企业不再使用的存放于井内的爆炸物品,未登记造册,也未报所在公安机关组织销毁。2023年10月3日,某公司在矿区作业时,发现雷管367枚。毕X因非法储运爆炸物品的行为被刑事拘留。
办案经过
受理该案后,王铖律师深入了解案情,发现该案存在不起诉情节。一方面,毕X的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依法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依据毕X本人及相关嫌疑人的口供笔录可以确定,毕X于2008年5月22日离开辽阳市某铁矿。此后,毕X再未参与该铁矿的违法犯罪活动,其本人亦没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至2023年5月22日,时间已经过去了15年。故,公安机关于2023年10月3日发现该案时,毕X曾经参与过的违法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应当对嫌疑人毕X作出不起诉决定。另一方面,毕X的非法储运行为发生在2006年4月至2008年5月,按照行为时司法解释,法释【2001】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储运”,是指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而为其存放的行为。即只有明知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爆炸物而为其存放的,才是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储运行为,可能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毕X实施储存爆炸物行为时,系因从事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当时的司法解释不构成犯罪。
案件结果
经过王铖律师的努力,最终认定毕X无犯罪事实,决定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一案件充分体现了王铖律师在刑事案件办理中对法律条文的精准理解和运用,以及对案件细节的深入挖掘和把握,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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