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与执业背景
陈俊全毕业于上海政法学院,拥有法学硕士学位,为其法律职业生涯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他于2017年开始在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证号为1450xxxxxxxx74722。多年来,他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南宁地区的法律界崭露头角。他不仅是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还担任第七届南宁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公益委员会委员,上海政法学院广西校友会副会长以及南宁监狱罪犯矛盾纠纷化解调解员等职务,积极参与行业事务和社会公益活动。
案件处理概况
执业至今,陈俊全律师承办案件数量已逾1000件,其中在刑事和民事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800余件,刑事案件占比约70%。如此多的案件处理经验,使他在各类法律事务中都能应对自如。他常年担任大型国有企业及民营企业的法律顾问,为企业的日常运营和重大决策提供专业的法律支持,帮助企业防范法律风险,处理各类法律纠纷。
经典刑事案例
林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
在林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中,陈俊全律师通过深入调查和细致分析,为林某某进行了有力的辩护。他充分挖掘案件中的证据漏洞和法律适用问题,最终成功为林某某争取到不起诉的结果,使林某某免受刑事处罚。
李某涉黑案
李某涉黑案备受关注。陈俊全律师在接手案件后,全面审查案件证据,发现指控李某涉黑的证据存在诸多疑点。他从案件的起因、行为性质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指出李某的行为并不符合涉黑犯罪的构成要件。经过不懈努力,最终法院认定李某只构成寻衅滋事罪,大大减轻了李某的刑事责任。
杨某故意伤害罪案
杨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起诉。陈俊全律师在了解案件详情后,积极收集证据,证明杨某的行为存在正当防卫的情节。他在法庭上据理力争,详细阐述杨某的行为是在特定情况下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实施的。最终,杨某获得不起诉的处理结果。
陈某猥亵罪案
陈某猥亵罪案中,陈俊全律师考虑到陈某的具体情况和案件情节,为其制定了合理的辩护策略。他在庭审中强调陈某的悔罪表现和社会危害性较小等因素,最终成功为陈某争取到缓刑的判决,使陈某能够在社会上继续接受改造。
蒙X寻衅滋事罪案详情
案件基本情况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蒙Xx、唐XX、卢Xx、蒙X、蓝xx、蒙Xx、韦X犯聚众斗殴罪。2023年2月4日2时许,被告人蓝xx在大化县大化镇新化XX“布xxx”门前对路过的蒙X、韦X等人吹口哨,引发双方争吵和斗殴。斗殴造成蒙Xx、韦X等四人轻微伤。
辩护过程
陈俊全律师作为被告人蒙Xx的辩护人,提出了多方面的辩护意见。首先,他认为本案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从案件起因来看,蓝xx酒后辱骂、挑衅路过人员,属于“无事生非”;蓝xx等人纠集人员是为了寻求刺激,并非针对特定人员打击报复;且殴打行为时间短,器械未实际使用,具有随意性和泄愤性质,不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其次,在量刑方面,陈俊全指出蒙Xx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在现场等待并配合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蒙Xx获得了对方人员的谅解,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认罚;同时考虑到蒙Xx独自抚养刚满三周岁儿子的特殊家庭情况,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适用缓刑,若定性为聚众斗殴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适用缓刑。
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认定七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但考虑到七被告人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相互谅解等情节,决定对七被告人减轻处罚,对蓝xx、蒙Xx、韦X适用缓刑。虽然最终罪名认定与陈俊全律师的部分辩护观点存在差异,但在量刑和适用缓刑方面,其辩护意见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法院的采纳。
执业理念与社会贡献
陈俊全律师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对待每一个案件都认真负责,竭尽全力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他在担任南宁监狱罪犯矛盾纠纷化解调解员期间,积极参与监狱的矛盾调解工作,为维护监狱的和谐稳定做出了贡献。同时,作为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和公益委员会委员,他积极参与行业交流和公益活动,推动南宁地区刑事法律业务的发展和司法公正的实现。在未来的执业生涯中,陈俊全律师将继续凭借其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为法治社会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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