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与执业背景
黄光杰毕业于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拥有法学本科学士学位。他自2020年开始律师执业生涯,目前为广西齐川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执业证号为145xxxxxxxx232282。其服务地区主要覆盖广西、百色,律所联系地址位于广西百色市右江区那毕大道环球大夏右塔13层。执业至今,他经办的案件数量已经超过千件。在执业过程中,黄光杰秉持“认真负责、细心高效”的服务宗旨,专注于企业法务处理、民商经济纠纷解决、刑事辩护等诉讼业务,致力于为当事人提供优质、专业的法律服务,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柯某案基本情况
2019年底,被告人柯XX为非法获利,在明知苏铁系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情况下,仍在网上与他人达成买卖苏铁的意向,进而多次向对方收购国家一级保护植物德保苏铁,其行为不仅涉嫌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还面临着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生态环境赔偿诉求。2020年至2021年期间,柯XX先后4次以60100元/株的价格,向他人购买德保苏铁335公斤约200株,并放置在其经营的园艺店内进行培育。然而,在培育过程中,有6株被丢弃、4株死亡。除了109株未出售外,至少91株以120180元/株的价格售出,柯XX从中非法获利10920元。
案件审理与律师介入
2021年10月17日,柯XX在其经营的店铺内主动配合公安民警接受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案件审理期间,黄光杰律师作为柯XX的辩护人介入此案。黄律师全面查阅了案卷材料,并多次会见被告人,对案件的细节与量刑情节进行了细致的梳理。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柯XX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则要求柯XX承担恢复生态环境成本16786元。针对这些指控,辩护人黄光杰精准地提出辩护意见,认为柯XX犯罪情节显著轻微、无主观故意、事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且认罪认罚,建议认定其构成自首并适用缓刑。
案件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柯XX的行为确实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柯XX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但综合考虑柯XX的犯罪情节,未采纳认定自首及适用缓刑的建议。最终判决被告人柯XX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罚金柯XX已缴纳);被告人柯XX退至法院的恢复生态环境成本16786元,上缴国库由凌云县人民政府统筹用于林业资源管理;继续追缴被告人柯XX违法所得10920元,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律师的辩护价值
在柯XX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中,黄光杰律师发挥了重要作用。他精准地梳理出案件的核心情节,提炼出柯XX主动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情节,为被告人争取从宽处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有效降低了量刑幅度。针对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黄律师制定了具有针对性的辩护策略,在庭审中清晰、有条理地阐述辩护观点,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诉求进行了合理的抗辩,有力地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此外,黄律师积极引导被告人主动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工作,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缴纳罚金及生态环境恢复成本,使被告人柯XX展现出良好的悔罪态度,为其争取从轻处罚创造了有利条件,推动了案件依法公正地审理。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黄律师协助被告人明确赔偿责任与范围,促成相关款项及时缴纳,既维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被告人的诉讼负担,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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