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基本信息
郑勇律师,毕业于四川大学,持有执业证号151xxxxxxxx243091,自2009年开始在四川迈德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已有近二十年。他是四川迈徳律师事务所总所(凉山州西昌市)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同时担任凉山州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其所在律所位于凉山西昌市月海路2段13号19栋五楼,服务地区主要为四川凉山。
执业理念与案件数量
郑勇律师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在刑事辩护领域深耕细作。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其中,他成功办理刑事相关案件300余件,尤为专精于网络犯罪、职务犯罪、毒品犯罪案件,此类案件占比约80%,同时在职务犯罪等细分类型上亦有丰富实践经验。
典型案件之抢劫杀人案改判无罪
在博某抢劫杀人案中,郑勇所在的辩护团队紧密协作。该案历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一审重审,仍然认定博某有罪。但在二审阶段,辩护团队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细致的证据分析,最终使二审直接改判博某无罪,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典型案件之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不予批捕
张某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中,涉案汽车机油价值3000多万元。在侦查阶段,郑勇律师向检察机关提出证据不足不应批捕的辩护意见,检察机关采纳了该意见,对张某不予批捕,避免了当事人遭受不必要的羁押。
典型案件之滥伐林木案不予起诉
在吴某滥伐林木案中,涉案树木近一千株。被害人吴XX向公安机关报案控告被不起诉人吴某带领村民砍伐了其承包地种植的价值500多万元的果树,要求追究吴某等人滥伐林木的刑事责任。辩护人郑勇先向公安机关提出吴某等人不构成滥伐林木罪的法律意见,但未被公安机关采纳。公安机关报捕后,郑勇向检察机关提出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检察机关采纳了该意见,未批准逮捕吴某等人。后来公安机关又将吴某等人直诉到检察机关,郑勇提出本案涉案林木并非《森林法》采伐管理范围内的林木及犯罪主体不适格等法律意见,建议检察机关对吴某等人不起诉。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并召开了听证会,最终作出对吴某等人不起诉的决定。
典型案件之串通投标案不予起诉
杨某串通投标案涉案金额达2800万元,郑勇律师提出杨某的行为不符合串通投标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最终被检察机关采纳,对杨某不予起诉,为当事人避免了刑事处罚。
典型案件之故意伤害案不予起诉
崔某故意伤害案中,被害人伤情鉴定为轻伤一级。郑勇律师提出崔某犯罪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被检察机关采纳,对崔某不予起诉,体现了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精准维护。
典型案件之生产销售假药案不予起诉
宋某生产销售假药案涉案金额30多万元,郑勇律师提出宋某犯罪情节轻微、自首、从犯、可以不诉的辩护意见,同样被检察机关采纳,宋某最终被不予起诉。
典型案件之窝藏包庇案免于刑事处罚
何某窝藏包庇案中,何某帮助在押犯脱逃。郑勇律师提出何某系胁从犯、有自首情节等可以免于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最终判决何某免于刑事处罚,彰显了律师在法律适用和辩护策略上的精准把握。
典型案件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判处缓刑
束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中,束某提供银行卡“跑分”,涉案金额一百多万元。郑勇律师提出束某系被动参与、时间短、获利少的辩护意见,最终法院判处束某缓刑,使当事人得到了相对从轻的处罚。
典型案件之贩卖毒品案改判死缓与退还财产
在毛某贩卖毒品案中,涉案毒品6000余克,一审判处毛某死刑。二审时,郑勇律师提出毛某系被动参与、犯罪作用及地位低于同案犯的辩护意见,二审改判毛某死缓,挽救了当事人的生命。另外,在阿某贩卖毒品案中,涉案毒品7000余克,一审判处没收阿某60万元个人财产。二审发回重审后,郑勇律师提出60万元系阿某合法财产的辩护意见,一审重审改判退还阿某60万元个人财产,维护了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重要经验总结
郑勇律师所在的团队是攀西地区唯一专注刑事案件的精英团队。凭借丰富的执业经验、专业的法律知识和对各类刑事案件的精准把握,他们为众多当事人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在刑事辩护领域树立了良好的口碑。无论是复杂的网络犯罪案件,还是严重的毒品犯罪案件,郑勇律师都能凭借其专业素养和团队协作能力,为当事人争取到最有利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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