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执业经历与理念
张耀午律师自2013年起在天津唯辩律师事务所开启了他的法律执业生涯,执业证号为1120xxxxxxxxx8660。在多年的法律学习和实践中,他积累了丰富的知识和经验。在校期间,他就展现出对法律的浓厚兴趣和卓越学习能力,系统的学习让他对各个法律领域都有深入了解,为日后职业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张耀午律师秉持“专注、专业、高效”的执业理念,始终坚持“以客户为中心,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执业以来处理刑、民案件超1000件,无论是简单的民事纠纷还是复杂的刑事案件,他都会认真倾听客户诉求,深入了解案件细节,为客户制定合理有效的解决方案。他深知每个案件对客户都至关重要,所以总是全力以赴为客户争取最大利益。
张耀午律师不仅是一名优秀的律师,还担任南开检察院听证员、天津市监管总队监督员。他在法律道路上坚定前行,相信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愿意成为这道防线中的一份子,让法律的阳光照亮每一个角落,让正义得以伸张。
擅长领域与重要经验
张耀午律师擅长刑事辩护、刑事控告、刑民交叉领域。执业以来,他专注办理涉黑、涉恶案件,职务犯罪案件以及重大疑难案件。他有着诸多重要经验,曾作为唐山烧X店案第一被告人陈xx的辩护人、天津武警医院杀医案第一被告人元x辩护人、前某区委书记王x辩护人、前某区政协副主X李x辩护人、权x传销案第六被告人刘x辩护人。
无罪案例辩护
在无罪案例方面,张耀午律师有着出色的表现。如刘x95年抢劫杀人案,王x危险驾驶案,某律师虚假诉讼案,他都成功为被告人辩护获得无罪结果。以刘x95年抢劫杀人案为例,案号为(20XX)津XX刑初XX号,由天津市第XX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机关指控1995年9月,被告人刘XX与他人预谋,在天津市XX区某村对独居的被害人林XX实施抢劫并致其死亡。张耀午律师接受委托后,对时隔二十余年的陈旧案卷进行细致分析,抓住证据体系的根本性缺陷展开辩护。他指出指控中唯一能将刘XX与现场联系的“胶带指纹”提取程序违法、记录不全,关键原物已丢失无法复核,且成盘胶带流通性高,结合被害人收废品的职业,无法排除指纹是案前由他人带至现场的可能。同时,对于同案犯卢XX前后矛盾且最终翻供的证言,张律师坚持其在无同步录音录像情况下,自称遭受刑讯逼供的可能性无法排除,真实性存疑,不得作为定案根据。此外,现场勘查发现的多种足迹无法与刘XX关联,也无直接证据证明刘XX到过案发现场并实施犯罪。最终,法院采纳了张耀午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公诉机关指控刘XX犯抢劫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无罪判决。这一案例充分体现了张耀午律师在辩护中对证据的精准把握和对疑罪从无原则的坚守。
重大涉黑恶势力犯罪集团案辩护
在陈XX等人重大涉黑恶势力犯罪集团一案中,案号为(20XX)冀10XX刑初第XX号,由河北省廊坊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机关指控自2012年以来,被告人陈XX长期纠集他人,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多起刑事犯罪及违法事实,形成恶势力组织。张耀午律师作为被告人陈XX的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出庭辩护。接受委托后,他立即组建专案组,多次前往法院查阅、复制全部卷宗材料,形成数十万字的阅卷笔录,对每一起犯罪事实和罪名进行深入剖析。他还赴看守所会见当事人陈XX数十次,就案件细节、指控证据与其充分沟通,为其解读法律规定。在此基础上,张耀午律师确立了“重点突破、分层辩护”的策略,针对“恶势力组织”的认定、抢劫罪的构成要件、聚众斗殴中首要分子的认定等核心争议焦点,准备了详尽的辩护意见。例如,提出在抢劫案中,陈XX的行为更符合非法拘禁罪的构成;在聚众斗殴案中,陈XX不应被认定为首要分子等专业法律意见。在为期数日的庭审中,张耀午律师围绕证据和法律适用问题与公诉方展开多轮激烈辩论,有力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终,法院部分采纳了张耀午律师的辩护意见,被告人陈XX被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二万元。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辩护
在天津XXX铁有限公司等骗取票据承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案号为(20XX)津XX刑初XX号,由天津市XX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张耀午律师接受委托为涉案商贸公司总经理兰XX辩护。他通过深入研究案卷材料,发现本案涉及复杂的票据流转和税务专业知识。在辩护过程中,张耀午律师重点围绕对指控兰XX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证据进行细致分析,梳理涉案资金流向,厘清各被告人的具体责任,针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构成要件进行专业论证,并在庭审中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情节。通过多次会见当事人和深入研究相关司法解释,他为当事人制定了全面的辩护策略。最终,被告单位天津XXX铁有限公司犯骗取票据承兑罪,判处罚金200万元;被告人兰XX犯骗取票据承兑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80万元;其他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处相应刑罚。
限制责任能力杀人案辩护
在张耀午律师成功辩护的某某故意杀人案中,案号为(20XX)津XX刑初XX号,由天津市XX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于X因长期吸毒导致精神障碍,产生幻觉,误认为被害人陈XX干扰其生活,遂持单刃尖刀将其捅刺致死。作案后,于X主动报警并在现场附近等待,后被警方抓获。经鉴定,于X作案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张耀午律师接受天津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后,通过多次会见被告人于X,详细查阅案卷材料,并重点分析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制定了核心辩护策略。针对定罪,他根据于X的供述提出其主观上不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直接故意的辩护观点,主张其行为更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特征;针对量刑,他紧扣案件关键法定从宽情节,提出案发时于X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且于X作案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在庭审中,张耀午律师围绕上述焦点发表了充分有力的辩护意见,并与各方进行多轮辩论。最终,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关于故意杀人罪的指控,但完全采纳了张耀午律师提出的量刑辩护意见,认定于X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且构成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同时考虑到于X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判处被告人于X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
张耀午律师在各类案件的辩护中,都展现出了专业的法律素养和严谨的工作态度。他善于抓住案件的关键问题,通过深入分析证据和法律规定,为当事人制定合理的辩护策略。无论是无罪案例还是重大复杂案件,他都能全力以赴,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刑事辩护领域取得了显著的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