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简介与业务领域
潘登,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士、云南民族大学法学硕士,是浙江群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职律师,2014年开始执业。他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是浙江群恒律师事务所调解工作室成员,服务的顾问单位涉及制造业、服务业。潘登专注于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其中合同纠纷相关案件200余件,债权债务相关案件100件,尤其在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和借贷纠纷方面有丰富实践经验。
案件背景与诉求
在上海XX公司(简称环保XX)与杭州XX公司(简称中XXX)的买卖合同纠纷中,2013年6月,双方签订《供货合同书》,环保XX向中XXX供应粉刷石膏等材料。环保XX按约供货,但中XXX未按约定付款,尚有余款未付。环保XX经多次催讨无果后,将中XXX起诉至杭州市XX区人民法院,要求判令中XXX支付剩余款项2412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同时,中XXX以环保XX所供材料存在质量问题造成损失为由提出反诉,要求环保XX支付墙体修补费用、窝工损失及工期延误损失。
证据较量与质证
环保XX为证明其诉请,提供了供货合同书、提货单和对账单等证据。中XXX对供货合同书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因质量问题未付款;对提货单部分原件无异议,对复印件有异议;对对账单虽有异议,但庭审中认可其内容。法院结合中XXX自认,确认了对账单和提货单的证据效力。中XXX为其抗辩和反诉提供了押金条、工程管理部通知单等证据,但部分证据因真实性无法确认、系单方制作或无有效签收凭证等原因,未被法院全部采信。
法院判决与律师作用
法院认为,涉案《供货合同书》有效,环保XX已供货,中XXX应按约定付款,其未支付货款应承担违约责任。中XXX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及在质量异议期内提出过异议,其抗辩和反诉缺乏事实依据。最终,法院判决杭州XX公司支付上海XX公司货款人民币237520元及利息损失,驳回杭州XX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在整个案件处理过程中,潘登作为环保XX的委托代理人,参与案件每个环节,为其提供专业的法律支持和诉讼服务,助力其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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