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形下合同撤销权消灭
根据《民法典》规定,合同撤销权消灭的情形有:
一是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此为除斥期间,逾期不行使,撤销权消灭。
二是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是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四是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这五年是最长存续期间,不论当事人是否知道撤销事由等情况,届满五年撤销权即消灭。
二、哪些情形下单位不能终止劳动合同
根据法律规定,以下情形单位不能终止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单位违反规定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主张赔偿金,赔偿金标准为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
三、哪些情形下执行案件会进行移送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执行案件移送管辖的核心情形为执行法院立案后发现对案件无管辖权,具体包括:
1.主动审查发现无管辖权
执行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经实质审查确认本院不具备管辖权(如非生效法律文书一审法院,或非与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应依法裁定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管辖移送一般规则)、《民诉法解释》第四百六十条(执行管辖法定范围)。
2.管辖权异议成立后的移送
当事人提出执行管辖权异议,法院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虽《执行程序解释》规定可撤销案件并告知当事人重新申请,但实践中多数法院会直接裁定移送(避免当事人重复申请成本)。
例外:受移送法院不得自行再移送,确无管辖权的需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总结:移送管辖是纠正执行管辖错误的法定程序,核心是确保执行案件由有管辖权的法院办理,保障执行效率与当事人权利。
(字数:约22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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