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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律师打破借贷执行僵局,成功追加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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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2.05 · 1853人看过
导读:本文讲述一起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案例。原告王某与两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调解后执行陷入僵局,何菲娅律师接受委托,经深入调查分析、据法力争,最终法院采纳其意见,追加高某为被执行人并令其担责,彰显其专业实力。

一、复杂借贷纠纷执行遇阻

在法律实践中,借贷纠纷执行难是常见问题。本案中,原告王某与被执行公司、被执行人刘某的民间借贷纠纷,虽达成调解,但两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一时陷入僵局。在这样的困境下,何菲娅律师接受委托,开启了艰难的维权之路。

二、律师调查锁定关键问题

何菲娅律师拥有逾六年执业时间和近十年交通事故处理经验与相关法务从业背景,是一位专业能力出众的律师。她并未局限于执行程序中的财产查控,而是进行了深入调查。通过调取并分析被执行公司的全部工商档案、年报、股权转让协议等材料,发现被执行公司原股东高某存在“认缴实缴+到期前转让股权”的行为,且受让人刘某为其原配偶,明显有逃避出资义务的嫌疑。

三、一审受挫仍据法前行

一审执行异议被法院以“股权转让时间早于债权确定时间”为由驳回,但何律师没有放弃。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六条,主张在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情况下,股东出资应加速到期,且原股东高源作为发起人,其出资义务不因股权转让而免除。展现了她扎实的法律功底和坚韧的办案精神。

四、庭上充分准备力证责任

在高某及被执行公司、刘某均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况下,何律师依然准备充分。当庭系统陈述事实、列举证据、援引法律,强调高某作为原股东在出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出资义务,其转让股权行为具有逃废出资的恶意,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五、构建论证链条获胜诉

何律师结合《公司法》第四条、第八十八条,以及《九民纪要》关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规定,构建了完整的责任论证链条,明确指出:在公司无法清偿债务且具备破产原因时,未实缴出资的原股东仍应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她的诉讼意见,判决追加高某为被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高某在其未实缴出资的1200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公司、刘某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高某承担。本案的成功办理,充分展现了何菲娅律师在复杂民商事争议解决方面的卓越能力,她用专业和坚持为当事人捍卫了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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