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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指控变侮辱罪,程序性辩护捍卫当事人重审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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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2.05 · 1026人看过
导读:本文介绍了一起刑事案件,从强奸罪指控经发回重审后变为侮辱罪指控,原审法院变更罪名程序违规。云南众济(大理)律师事务所的李学清律师团队通过程序性辩护,成功促使案件发回重审,体现了程序正义的重要性。

一、一起复杂刑事案件引发关注

在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件往往涉及到复杂的法律适用和程序问题。近期,有一起特别的刑事案件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公诉机关最初以强奸罪对被告人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不服上诉后,上级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时,公诉机关变更起诉罪名侮辱罪,但重审法院未组织控辩双方就新罪名进行辩论,直接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再次上诉。

二、专业律师力挽狂澜

接手此案的是云南众济(大理)律师事务所的李学清律师团队。李学清律师从事刑事实务工作三十余年,从事律师职业10余年,累计办理刑事案件600多起,拥有丰富的实务阅历与经验。他所在的团队注重构建“金字塔式”专业梯队,由资深律师、骨干律师、青年律师及法律助理协同合作。

在这起案件中,李学清律师团队精准把握了案件的关键。他们深知在罪名可能变更时,必须确保当事人享有充分的知情权、辩护权和辩论机会,这是现代刑事诉讼的铁律。他们死守“程序底线”,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同时,团队精准引用司法解释,《刑诉法解释》第295条明确规定法院拟变更罪名的,应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律师紧扣该条款,直击程序硬伤,让上级法院无法回避原审法院的程序错误。

三、程序正义得以捍卫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在变更罪名时,未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严重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的情形。最终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这起案件虽未涉及复杂实体问题,却成为程序性辩护的经典范例。李学清律师团队以“共情是桥梁,专业是底线。以证据为基石,以法律为圭臬,穷尽一切合法途径,为当事人争取最优结果”为执业理念,通过程序性辩护,促使上级法院纠正下级法院的程序错误,为当事人争取到重新审理的机会,体现了“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前提”这一核心法治理念。

李学清律师不仅在业务上表现卓越,还担任着云南众济(大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等职务,同时是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多个政府机关的法律顾问,以及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等。他及其团队还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如多次向南涧县关工委捐赠助学款。相信在未来,像李学清律师这样的专业法律人会为更多当事人带来公正的结果,推动法治社会的不断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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