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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指控变侮辱罪,律师程序性辩护促案件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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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2.05 · 1367人看过
导读:本文介绍了云南众济(大理)律师事务所的李学清律师,他有三十余年刑事实务经验。文中讲述一起刑事案件,原审法院变更罪名未保障被告人辩护权,李学清律师团队通过程序性辩护,使案件发回重审,体现了程序正义的重要性。

一、经验丰富的刑辩律师李学清

在云南众济(大理)律师事务所,有一位经验丰富的刑辩律师李学清。他从事刑事实务工作三十余年,从事律师职业也有10余年,是该律所的合伙人、副主任,还担任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鹤庆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2022–2027)。他累计办理刑事案件600多起,熟知刑事程序各关键转折点,擅长在证据迷局中定位核心要点。

李学清律师的执业理念是“共情是桥梁,专业是底线。以证据为基石,以法律为圭臬,穷尽一切合法途径,为当事人争取最优结果”。他提供的核心刑事法律服务涵盖刑事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罪轻辩护、缓刑辩护等多个方面。他有着三十余年刑事实务积淀,是证据攻防专家,策略博弈能力强,还是程序正义捍卫者,多次通过程序性辩护成功发回重审或不起诉

二、复杂的刑事案件经过

接下来看看李学清律师团队办理的一起复杂刑事案件。这是一起由强奸罪指控经发回重审后变更为侮辱罪指控的刑事案件。一审阶段,公诉机关以强奸罪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不服上诉后,上级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阶段,公诉机关变更起诉罪名为侮辱罪,但重审法院未组织控辩双方就新罪名进行辩论,直接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再次不服,提出上诉。

三、程序性辩护取得关键成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在变更罪名时,未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严重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的情形。最终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程序正义得以捍卫。

四、律师办案的心得与方法

本案虽未涉及复杂实体问题,却成为程序性辩护的经典范例。律师团队的成功,源于对三点的精准把握。一是死守“程序底线”,在罪名可能变更时,必须确保当事人享有充分的知情权、辩护权和辩论机会,未经辩论不得定罪是现代刑事诉讼的铁律。二是精准引用司法解释,《刑诉法解释》第295条明确规定法院拟变更罪名的,应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律师紧扣该条款,直击程序硬伤。三是以程序促实体公正,即使案件存在道德或舆论压力,也绝不放弃程序权利,这次“程序纠错”为当事人争取到重新审理、甚至无罪可能的关键机会。

这起案件体现了“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前提”这一核心法治理念,也凸显了像李学清这样专业律师的价值,他们能在看似已成定局时,抓住程序之光,为当事人守住最后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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