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基本信息
卢扬超律师,执业证号为1440xxxxxxxxx8814,于2018年开启执业生涯,现就职于广东利合律师事务所。他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诚实守信、勤勉敬业”的执业理念,办公地址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观绿路4号顺德置业广场三座1801、1802、1810号铺。
擅长法律领域
卢扬超律师法律功底扎实,擅长多个专业法律领域。在婚姻家事方面,能处理离婚相关的房产及股权分割、返还彩礼、孩子抚养权等问题,还有遗产继承中的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事务。同时,他也精通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如新房或二手房买卖、购买集资房、逾期交房办证等)、民间借贷以及劳动工伤等法律事务。
典型案件详情
2019年XX月2日,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被告胡XX驾驶苏A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广东省XX县国道越过道路中心实线驶入对向车道,与曾XX驾驶的无号牌摩托车碰撞,曾XX经抢救无效死亡,其家属陈XX(一级智力残疾)、曾XX(二级智力残疾)因丧失主要扶养人且自身无劳动能力,生活陷入困境。两原告委托卢扬超律师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76万余元。
案件审理情况
案件于2019年XX月20日在广东省XX县人民法院立案,普通程序审理,同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争议焦点集中在两原告是否具备被扶养人资格(尤其针对智力残疾是否等同于丧失劳动能力);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年限及总额是否超过法定上限;精神损害抚慰金金额是否合理;家属处理丧葬事宜相关费用(住宿、交通、误工等)的认定。被告保险公司对部分赔偿项目提出异议,质疑原告曾XX虽为二级智力残疾,但可能具备部分劳动能力,不应全额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
律师应对举措
作为原告代理律师,卢扬超采取了一系列关键行动。他全面收集证据,提交常住人口登记卡、残疾人证、村委会出具的无劳动能力及无其他生活来源证明,夯实两原告“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法定被扶养人身份;精准适用法律,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强调即使存在多名被扶养人,年赔偿总额虽受限,但20年累计总额仍可达到308,220元;主张精神损害优先赔付,依据司法解释,请求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增强赔偿保障;据理力争赔偿标准,针对保险公司压低精神抚慰金、住宿费、交通费等主张,结合当地生活水平和司法实践,争取法院酌定支持合理金额;协调扣减已付款项,确认被告胡XX已支付47,000元,在总赔偿额中依法扣减,确保原告实际获赔金额清晰明确。
案件最终结果
法院采纳原告方主要主张,认定总损失为760,742.77元;被告XX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713,742.77元(扣除胡XX已付47,000元);支持死亡赔偿金合计651,580元(含被扶养人生活费308,220元);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并在交强险内优先赔付;支持家属处理丧葬事宜的住宿费1,800元、交通费1,000元、误工费1,410元;驳回原告关于伙食补助费的请求。最终,原告成功获得71万余元的赔偿款,保障了两名智力残疾人的基本生存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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