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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处理保守国家秘密信息公开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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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0 · 25162人看过
导读:为了处理好公开与保密的关系,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与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相衔接,达到既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信息,又能防止出现因公开不当导致失密、泄密的目的,《条例》建立了相应的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
怎么处理保守国家秘密信息公开的关系?

现在社会是信息快速发展的时代,互联网的广泛应用使得人与人之间越来越透明化,但是再透明也有些秘密需要我们努力保护不被公开,特别是涉及到国家的秘密,但是现在我国规定政府每年都需要政府信息公开报告,既要保守秘密又要信息公开,这就需要我们处理好保守国家秘密信息公开两者之间的关系。

一、处理保守国家秘密信息公开的关系

1、在信息时代,信息越来越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信息权益已经成为公民权益的重要内容。但同时,我们也要看到,信息公开不是无限制、无原则的。

2、政府信息中既包含大量的国家秘密信息,又包含一些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如果公开前不进行必要的保密审查,势必造成严重后果。从这个意义上讲,该公开的不公开,会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不该公开的公开了,同样也会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3、我们应当把保密审查制度作为信息公开制度一个组成部分,切实做好、做扎实。保密审查有两方面的功能,一是该保的保,二是该放的放。该保的保就是要通过保密审查这道安全阀,将秘密信息保住守好;该放的放就是将不需要保密的信息通过保密审查及时解密,推动信息资源的合理合法利用,发挥信息公开的重要作用。

4、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5、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二、新国家秘密法新规定

1、明确规定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2、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3、明确规定机关、单位定密不当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4、明确规定解密制度,设计了自行解密和审查解密两种解密方式。

政府机关既要做到保守国家秘密,使国家、政府、人民的利益不受损失,又要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做到信息公开,想要协调好保守国家秘密信息公开的关系,应该在信息公开时做好严格的审查机制,争取做到公开的是应该公开的,应该保守的也做到相应的保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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