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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刑事辩护,助力帮信罪当事人获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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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1.12 · 1129人看过
导读:都燕果律师擅长刑事辩护、民商事诉讼等领域。在帮信罪案件中,他协调当事人退赃退赔获谅解。最终检察院因当事人情节轻微、有从宽情节等作出不起诉决定,为类似案件争取从轻处理提供参考。

2023年4月,本案当事人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某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4年4月,案件移送至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检察机关依法审查查明,2023年4月,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将其名下的一张银行卡及手机卡提供给他人使用,涉案账户在此期间转入资金共计人民币43万余元,其中包含已查明的四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资金共计人民币34万余元,当事人从中获利两千余元。

这起案件存在一定的法律难点。从法律关系界定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有其复杂性,需要准确判断当事人的行为是否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而在程序方面,要在审查起诉阶段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好的结果并非易事。在实体权利论证上,如何让检察机关认可当事人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是关键。

都燕果律师接手案件后,进行了细致的推理和谋划。在界定法律关系上,他深入研究相关法律法规,确认当事人的行为确实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构成要件,但同时也发现当事人存在诸多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在应对程序障碍方面,他积极与检察机关沟通,及时了解案件进展和检察机关的关注点。在论证实体权利时,他着重强调当事人案发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全部事实,这构成自首;当事人自愿认罪认罚,且在他的积极协调与见证下,当事人主动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并对一名主要被害人进行了经济赔偿,获得了被害人的书面谅解。

通过都燕果律师的努力,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虽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法定从宽情节,且已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社会危害性已显著降低。最终,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一结果,让当事人及其家属如释重负。

都燕果律师毕业于四川大学,从2010年开始执业至今,是四川循定律师事务所主任。他带领团队累计承办案件已逾80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他深耕于民商事诉讼刑事辩护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400余件,其中民商事诉讼案件200余件,尤为专精于重大合同纠纷公司法律事务;刑事辩护案件200余件,擅长处理各类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此外,在行政诉讼及其他领域,他亦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

都燕果律师始终秉持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在法律的道路上不断前行,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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