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自2015年开始在法律行业耕耘,如今已是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的一名资深律师,身兼乌鲁木齐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等多项职务。
这起案件中,原告蔡XX是初中学生,父母早年离婚,离婚协议约定父亲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教育费与医疗费双方平摊。2024年,蔡XX因课业压力患焦虑及睡眠障碍休学,母亲为其安排心理疏导和体能、研学活动并支出费用。但父亲拒绝增加抚养费,对特殊教育费用也仅愿承担极小部分。
吴静接手案件后,精准识别出核心争点:一是在离婚协议已明确抚养费金额且区分其他费用的前提下,能否因子女患病及实际需求变化上调抚养费;二是为治疗子女心理疾病的特殊教育费是否属法定抚养费范畴及分担方式。
为应对这些争点,她开始组织证据链条。收集了医疗诊断证明,证实孩子的病情;整理各类费用票据,展示实际支出;获取父母收入证明,以说明经济状况。在诉讼策略上,她紧扣《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中关于“子女实际需要超过原定数额”可请求增加抚养费的法定情形。针对特殊教育费,从“抚养费”保障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根本目的出发,论证这些活动是必要辅助康复手段。
庭审中,被告以原协议已明确约定为由拒绝上调。但吴静凭借完整的证据链和有力的法理论述,说服了法院。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4000元,支付拖欠医疗费704元,支付特殊教育费用300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大部分。
吴静在这起案件中,精准把握案件核心,实现抚养费标准重大突破;创新论证“特殊教育费”性质,维护未成年人权益;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彰显人文关怀;有效化解履行争议,降低家庭矛盾对子女的二次伤害。她始终秉持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在法律的道路上为委托人的权益不懈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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