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拒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由谁办理
拒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属于职务犯罪,由监察委员会和人民检察院依不同情形办理。
如果是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情节严重涉嫌该罪的,因行政执法人员属于公职人员,根据监察法规定,由监察委员会进行调查。
如果是法律规定的其他依法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有上述行为涉嫌犯罪的,同样由监察委员会调查。若案件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检察院可依法办理。
二、拒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该向哪举报
拒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可向以下部门举报:公安机关:若发现行政执法人员涉嫌此罪,可向其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会依法进行初查,决定是否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执法活动有监督职责。若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存在应当移交刑事案件而不移交,情节严重的情况,可向其发出检察建议。若行政执法人员构成犯罪,也可直接立案侦查。监察委员会:对于公职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涉及拒不移交刑事案件的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监察委员会有权进行调查处置。
举报时要尽量提供详细准确的线索和证据,以便相关部门及时有效处理。
三、拒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如何认定
拒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认定,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考量。主体需是行政执法人员。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应当移交刑事案件而不移交。客观上,要有不移交刑事案件的行为,且该行为情节严重。
情节严重一般指: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案件不移交的;不移交刑事案件涉及3人次以上的;司法机关提出意见后,无正当理由仍然不予移交的;以罚代刑,放纵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政执法部门主管领导阻止移交的;隐瞒、毁灭证据,伪造材料,改变刑事案件性质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谋取本单位私利而不移交刑事案件,情节严重的等。
在理解拒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办理主体时,我们了解到监察委员会和人民检察院依不同情形各负其责。但在实际情况中,很多人可能还存在疑问,比如监察委员会在调查此类案件时具体有哪些程序?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后又会采取怎样的措施?这些问题都关乎该罪的准确认定与处理。如果您对拒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在监察委员会调查流程、人民检察院办理措施等方面还有更多疑惑,欢迎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详细解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