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变更羁押期限需要什么条件
变更羁押期限通常有以下几种常见情形及条件:一是侦查阶段,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可延长一个月;对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等四类案件,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二个月;对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二个月。二是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每次期限为一个月。三是审判阶段,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法院后,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二、羁押期限延长需什么条件
不同阶段羁押期限延长条件不同:
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为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可延长1个月;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重大复杂案等四类重大复杂案件,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2个月;对可能判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2个月。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限为1个月,重大、复杂案件可延长15日;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审判阶段:一审公诉案件应在受理后2个月内宣判,至迟不超3个月。可能判死刑或附带民诉等案件,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可延长3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延长的,报最高法批准。
三、延长羁押期限需经谁批准
不同情形下延长羁押期限的批准主体不同。
一般案件,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延长一个月。
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等四类特定案件,在上述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前述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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