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介绍
陈兵兵律师是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毕业于国防大学,拥有军事学、法学双学士。他有八年从军经历,2018年加入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其执业证号为1320xxxxxxxxx9480,服务地区为南京,联系地址是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庐山路188号新地中心一期55-56层(4601、4704室)。
陈兵兵律师蝉联多年盈科总部优秀律师,荣获盈科所百名青年新锐律师奖。他以“以专业守护公正,以激情驱动服务”为执业理念,将军事纪律与法律专业相结合,敢于创新,为客户量身定制解决方案。擅长合同事务、刑事辩护、劳动争议、债权债务、公司经营等领域。在执业中,他以诚实可信为准则,成功处理多起代表性案件。如刘某某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案,他让刘某某获取保候审并最终获不起诉决定;南京某投资管理公司投资某医疗公司案中,为当事人避免近亿元经济损失;还代理多家上市公司及国央企诉讼业务,效果显著。在陆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案件中,推动法院作出无罪裁判,当事人获国家赔偿三十余万元,该案获南京市无罪辩护二等奖。
二、主办案例
案情介绍:2024年4月,被不起诉人刘X与同案人员徐X,在淮安市XX区窃取一台未投入使用的变压器,后变卖,刘X个人分得1500元,经物价部门认定,被盗变压器价值3809元。案发后,刘X经同案人员电话规劝,于2024年4月24日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
律师办案过程:陈兵兵律师介入后,高度重视刘X“经规劝后自动投案”这一行为,及时向检察机关阐明其符合“自首”的法定构成要件。同时,协助刘X与同案人员积极沟通,共同向被害单位进行赔偿,获得对方书面谅解。还协助刘X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主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法律文书中着重论证,本案被盗物品系“未投入使用”的变压器,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涉案金额不高,当事人无前科且悔罪态度彻底,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条“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
案件结果:淮安市XX区人民检察院最终对刘X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院认定,刘X的行为虽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构成盗窃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多重法定及酌定从宽情节,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
陈兵兵律师联系方式可在律图网台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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