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贪污罪常见表现形式有哪些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其常见表现形式如下:侵吞:国家工作人员将自己合法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如财会人员收款不入账,私自截留。窃取:即“监守自盗”,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秘密盗取公共财物。例如仓库管理员盗窃自己管理的物资。骗取: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如虚报冒领差旅费。其他手段:如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
二、贪污罪如何认定是否构成
贪污罪认定需考量以下方面。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含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等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行为上,利用职务便利,有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将公款据为己有。
主观方面须是故意,且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目的。侵犯客体是公共财物所有权和国家廉政制度。
根据《刑法》,贪污数额较大或有其他较重情节,一般指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应追究刑责。数额巨大(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特别巨大(三百万元以上),量刑更重。实践中需结合证据、具体行为等综合判断。
三、贪污罪构成需哪些要件
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主体要件:为国家工作人员,包含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主观要件:主观方面为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
客体要件:既侵犯公共财物的所有权,也侵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以及职务的廉洁性。
客观要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利用职务便利”指利用职务权力与地位形成的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
当探讨贪污罪常见表现形式有哪些时,除了常见的侵吞、窃取、骗取等形式,还有一些相关问题值得关注。比如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二者虽然都涉及利用职务便利获取财物,但主体和侵犯的客体有所不同。另外,贪污罪的量刑不仅与贪污数额有关,还和情节严重程度相关,如是否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如果你对贪污罪的认定标准、不同表现形式对应的量刑细节,或者在实际生活中怀疑存在贪污行为不知如何处理等问题有疑惑,不要错过解决问题的机会。立即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获取专业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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