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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防卫权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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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1.04 · 1322人看过
导读:特殊防卫权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其认定需满足:起因是存在行凶、杀人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时间为暴力犯罪正在进行;对象针对实施该犯罪的人;限度无要求,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也不算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实践中需严格审查暴力犯罪的严重程度和现实紧迫性以准确认定。
特殊防卫权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一、特殊防卫权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特殊防卫权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其认定标准如下:

首先,防卫起因需为存在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如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这类犯罪具有暴力性和对人身安全的高度危险性。

其次,防卫时间上,必须是暴力犯罪正在进行,即已经开始且尚未结束,不能提前或事后防卫

再者,防卫对象针对的是实施严重暴力犯罪的人。

最后,在防卫限度方面,特殊防卫没有限度要求,即便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只要符合上述条件,也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不过,实践中需严格审查暴力犯罪的严重程度和现实紧迫性,以准确认定是否适用特殊防卫权。

二、特殊防卫权的适用情形有哪些

特殊防卫权,指公民在特定情形下可进行无过当防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第3款,适用情形为面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行凶”指严重危及他人生命健康的暴力行为;“杀人、抢劫、强奸、绑架”是以暴力手段实施的对应犯罪行为。“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是与列举犯罪相当、具有严重暴力性且危及人身安全的犯罪。在此类情形下,若防卫人采取防卫行为,即便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也属正当防卫,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但需注意,防卫行为应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且不法侵害须现实存在并正在进行。

三、什么情况能行使特殊防卫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此为特殊防卫权。

“行凶”指严重危及他人生命健康的暴力行为;杀人、抢劫、强奸、绑架是常见暴力犯罪。“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是与上述犯罪相当、具有严重暴力性且危及人身安全的犯罪。需强调,暴力犯罪须正在进行,即不法侵害已经开始且尚未结束。若侵害行为已结束,再实施所谓“防卫”,则不属于特殊防卫,可能构成故意犯罪

在探讨特殊防卫权的认定标准是什么时,其实还有一些与之紧密相关的问题值得关注。比如,特殊防卫权在实际行使后,如果产生了争议该如何处理。当防卫人行使特殊防卫权后,若司法机关对是否符合认定标准存在疑问,就会启动相应的调查程序。另外,特殊防卫权与一般防卫权在界限上如何区分也是关键所在。一般防卫有必要限度的要求,而特殊防卫在某些特定情形下无此限制。要是你对特殊防卫权认定后的争议处理、与一般防卫权的界限等问题有疑问,别错过解决困惑的机会,赶快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获取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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