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南京的法律界,有这样一位专业能力出众的律师——程豪,他自2014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320xxxxxxxxx5934,现任职于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是该所的合伙人。同时,他还担任南京市律师协会监事会委员、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等重要职务。程豪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拥有法学学士学位,其擅长领域包括刑事辩护与刑事控告、民商事纠纷、婚姻家事等。他承办了百余件刑事案件,始终秉持认真负责的办案理念,为维护当事人的最高权益而不懈努力。
以卢XX故意泄露国家秘密、受贿案为例,能充分展现程豪律师的专业素养和办案能力。被告人卢XX原是XX省公安厅技术侦察总队主任科员,在20XX年1月至4月期间,利用职务便利违规调取通信资料并泄露,还收取好处费。案发后,南京市XX区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受贿罪对其提起公诉。
在这个案件中,程豪律师围绕多个核心问题展开辩护。在罪数辩护方面,他提出卢XX泄露国家秘密和收受财物两个行为存在牵连关系,应“择一重罪论处”,而非数罪并罚。在受贿数额辩护上,他主张借款冲抵,认为卢XX向吴X的借款9,000元不应认定为受贿款;还提出部分短信查询委托他人办理,相关费用应从受贿数额中剔除。在量刑情节辩护中,他强调卢XX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提交表彰材料证明其工作表现突出、系初犯,指出其已全额退赃,家庭困难,请求法庭考量,还提及卢XX有检举他人犯罪的线索争取构成立功。
南京市XX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在罪名认定上,驳回了程豪律师“牵连犯、择一重罪”的辩护意见;受贿数额方面,也未采纳律师关于借款和第三方查询费用扣除的观点。但在量刑情节认定上,法院认定卢XX自首成立,采纳了律师关于“退赃”的辩护意见。
尽管程豪律师的部分核心辩护观点未被法院完全采纳,但他在案件中发挥了重要价值。他通过专业的法律分析,为被告人提出所有可能成立的辩护点,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程序正义。他关于“牵连犯”和“受贿数额”的辩护,明确了争议焦点,推动法院审慎裁判。他对“自首”情节的坚持和阐述以及“退赃”的辩护意见,成功为被告人争取到从轻处罚。此外,他提交的表彰材料和陈述的家庭困难情况,虽未直接作为量刑依据,但体现了人文关怀,展现了被告人的多面性。程豪律师用自己的专业和担当,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撑起了一片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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