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介绍
赵骄虎律师毕业于石河子大学政法学院,获得法学学士学位。他自2011年起在江苏丰典(高淳)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已有十余年。其执业证号为1320xxxxxxxxx1455,服务地区为南京,主要在南京市玄武区板仓街78号玄武科技园2号楼3楼的江苏丰典律师事务所办公。
赵骄虎律师是中国法学会会员、江苏丰典律所合伙人律师,江苏丰典(高淳)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同时也是“守护者”刑事辩护团队负责人。在执业期间,他深耕刑事诉讼业务,尤其擅长刑事辩护、不起诉、取保候审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危险驾驶罪等专项辩护。其执业理念是“必用吾之所学,践行吾之诺言”。执业十余年间,他成功办理各类刑事案件数百起,累计承办民事、行政、刑事案件1000件以上,其中刑事案件近200件,取得了一系列重大辩护成果,如为多起案件当事人争取到无罪判决、不起诉、不批捕取保候审、缓刑等,还在多起案件中实现刑期大幅优化或罪名减轻。
二、主办案例
本案是一起养老项目非吸案。2011年,被告人甲X注册成立X养老服务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甲X,经营范围含机构养老服务、信息咨询等。该公司在南京市X区、X区设立线下网点,并招聘乙X、丙X、丁X、戊X、庚X(本案辩护对象)、己X、辛X等人员担任不同职务。2014年至2019年间,涉案公司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以“投资X老年公寓养老项目”为名,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承诺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
经公诉机关指控,涉案公司累计向168名集资参与人吸收资金1亿余元,造成损失6000余万元;庚X先后任X路门店业务员、经理,参与向17名集资参与人吸收资金900余万元,造成损失500余万元。2023年至2024年间,各被告人陆续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部分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退缴了违法所得。
庚X委托了赵骄虎律师担任辩护人,针对案件核心争议,赵律师提出辩护意见:一是指控庚X的非吸数额所依据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存在问题,不符合证据“三性”要求,且涉案数额中部分应扣除;二是庚X涉及的员工及员工亲属投资情况,量刑时应与“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存”区分;三是庚X具有从犯、自首、自愿认罪、积极退赃等情节,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相对较轻且家庭情况特殊,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公司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对辩护意见审查后,未采纳“单位犯罪”“员工投资数额扣除”等意见,但采纳了“庚X系从犯、具有自首/退赃/自愿认罪情节”的辩护意见。
最终判决庚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刑罚(部分适用缓刑);各被告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部分被告人需连带退赔损失。
在本案中,赵骄虎律师围绕案件核心争议展开针对性辩护,实现了辩护效果最大化:精准梳理法定/酌定从轻情节,明确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次要作用;结合被告人主观恶性、社会危害及家庭情况,重点主张缓刑适用;最终助力被告人获得“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的判决,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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