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定洪律师现任职于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担任民商部部长,是民商部主要负责人。他毕业于云南大学,自2016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530xxxxxxxxx1641,服务地区为昆明,律所联系地址在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穿金路永安国家34楼。
王定洪律师有着丰富的职业履历。2012年5月至2013年12月,他在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担任法警;2015年1月5日至2016年6月,在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作为实习律师积累经验;2016年7月至2020年12月成为该律所专职律师,2021年至今担任现职。
自执业以来,王定洪律师累计承办案件已逾400余件,其中刑事案件100余件,民事案件300余件,涵盖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离婚纠纷等领域。他深耕刑事辩护领域,尤其在重大刑事案件辩护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
以徐XX等五人寻衅滋事案为例,2019年8月23日,被告人徐X1、段XX、徐X2、王XX、汪XX五人因购房贷款受阻,要求开发商退还首付款协商未果,在民警告知依法解决后,未走合法途径维权。当日14时许,四人驾车撞坏路障礼宾杆,伙同汪XX持凶器进入销售中心,毁坏财物、威胁工作人员,经鉴定财物损失1182元,五人被安宁市人民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
王定洪律师作为王XX的辩护律师,介入案件后,详细查阅案卷材料,与被告人充分沟通。制定了多层次辩护策略,所有律师对指控事实和罪名无异议,重点争取从轻、减轻处罚。具体提出争取自首情节认定,强调被告人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构成自首;部分律师提出部分被告人为从犯、强调从轻处罚情节、分析被害人过错等意见,但从犯和被害人过错意见未被采纳。同时,在律师见证和解释下,五名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最终,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采纳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和量刑建议,认可辩护人关于自首、初犯偶犯等意见,五名被告人均犯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拘役六个月。在本案中,王定洪律师等辩护人的价值显著。保障了被告人程序权利,争取有利程序,使案件快速审结;精准把握量刑情节,让被告人获得相对轻判;为被告人提供专业法律指引,稳定其情绪;有效沟通搭建司法桥梁,促进案件公正、高效审理。
王定洪律师秉持“受人之托、忠于之事,客户对案件结果的满意,是我最大的追求”的执业理念,凭借专业能力,为众多有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等法律需求的客户提供了优质服务,在法律领域赢得了良好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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