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定洪律师毕业于云南大学,拥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自2016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拥有多年的执业经验。他所属的律所是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目前担任该所民商部部长与民商部主要负责人。他的执业证号为1530xxxxxxxxx1641,服务地区为昆明,联系地址是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穿金路永安国家34楼。在他的执业生涯中,累计承办案件已逾400余件,其中刑事案件100余件,民事案件300余件,涵盖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离婚纠纷等多个领域,尤其深耕于刑事辩护领域,对重大刑事案件的辩护积累了丰富经验,已成功办理刑事相关案件100余件。他秉持“受人之托、忠于之事,客户对案件结果的满意,是我最大的追求”的执业理念。他还曾在2012年5月至2013年12月担任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法警,2015年1月5日至2016年6月在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实习,之后在该所担任专职律师等职。
下面介绍王定洪律师主办的徐XX等五人寻衅滋事案。案例背景为2019年8月23日,被告人徐X1、段XX、徐X2、王XX、汪XX五人因在安宁市某楼盘办理购房贷款受阻,无法支付尾款,要求开发商全额退还首付款,协商未果且经出警民警告知需依法解决后,他们并未通过合法途径维权。当日14时许,四人驾车再次来到售楼中心,撞坏路障礼宾杆后,伙同汪XX手持凶器进入销售中心,毁坏财物并威胁工作人员,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经鉴定,被毁坏财物价值1182元,五名被告人的行为触犯刑法,被安宁市人民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
王定洪律师作为被告人王XX的辩护律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首先详细查阅了案卷材料,并与被告人充分沟通,了解案件全貌以及被告人的主观心态和客观行为。基于对案件的分析,制定了多层次的辩护策略,对指控的基本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将重点放在争取从轻、减轻处罚上。具体提出了以下关键辩护意见:强调被告人在明知他人报警后,仍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请求从轻处罚;指出各被告人均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深,且实际造成的财物损失数额较小,社会危害性相对有限;也分析了被害人过错,认为起因于购房纠纷,被害方在处理纠纷过程中可能存在不当之处,对矛盾的激化负有责任,但该意见未被法院采纳。同时,在王定洪律师等辩护律师的见证和解释下,五名被告人均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案件结果为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和量刑建议,认可了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构成自首、系初犯偶犯等辩护意见,最终判决五名被告人均犯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拘役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在此案中,辩护律师虽未能改变罪名的认定或争取到主从犯的区分,但保障了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各项权利,如知情权、辩护权等,协助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使案件快速审结。成功将辩护焦点集中在“自首”等法定及酌定从轻情节上,让被告人获得了相对较轻的刑罚。通过专业法律分析稳定了当事人情绪,还搭建了被告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桥梁,促进了案件的公正、高效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