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骄虎律师毕业于石河子大学政法学院,拥有法学学士学位。自2011年起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十余年,执业证号为1320xxxxxxxxx1455,服务地区为南京。他是江苏丰典(高淳)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同时也是江苏丰典律所合伙人律师、“守护者”刑事辩护团队负责人,还是中国法学会会员。赵骄虎律师深耕刑事诉讼业务,尤其擅长刑事辩护、不起诉、取保候审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危险驾驶罪等专项辩护。执业十余年间,他累计承办民事、行政、刑事案件1000件以上,其中刑事案件近200件,取得了一系列重大辩护成果,如为多起案件当事人争取到无罪判决、不起诉、不批捕取保候审、缓刑等,还实现多起案件刑期大幅优化或罪名减轻。
下面介绍赵骄虎律师主办的一起养老项目非吸案。案例背景:2011年,被告人甲X注册成立X养老服务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甲X。该公司在南京市X区、X区设立线下网点,并招聘乙X、丙X、丁X、戊X、庚X等人员。2014年至2019年,涉案公司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以“投资X老年公寓养老项目”为名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公诉机关指控涉案公司累计吸收资金1亿余元,造成损失6000余万元;其中庚X参与吸收资金900余万元,造成损失500余万元。2023年至2024年间,各被告人陆续投案,部分被告人退缴了违法所得。
律师作用:庚X委托赵骄虎律师担任辩护人,赵律师针对案件核心争议提出辩护意见。指出指控庚X的非吸数额所依据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存在问题,不符合证据“三性”要求;涉案数额中多数为员工投资应扣除,庚X自行投资及返利也应扣除;庚X涉及的员工及员工亲属投资并非其主动吸收,量刑时应区分;庚X具有从犯、自首等情节,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案件结果: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公司及各被告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院对辩护意见审查后,未采纳“单位犯罪”“员工投资数额扣除”等意见,但采纳了“庚X系从犯、具有自首/退赃/自愿认罪情节”的辩护意见。最终判决庚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不同刑罚;各被告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部分被告人需连带退赔损失。在本案中,赵骄虎律师围绕案件核心争议展开针对性辩护,实现了辩护效果最大化,助力被告人获得“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的判决,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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